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一是严格审批准入,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再审批新的学科培训机构。对现有学科培训机构进行重新审核登记。
二是严格控制学科培训时间,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科培训。
三是规范培训服务行为,完善学科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动态掌握学科培训的培训内容、培训教材、教师资格等信息。严禁超标准进行高级培训、在非学科培训机构从事学科培训、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四是加强经营活动监管,落实将义务教育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定价方式,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滥收费、过度逐利行为。全面落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
五是严禁资本化运作,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要求。学科培训机构不允许上市融资。
第六,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第四条遵循了基本要求。地方标准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在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期间年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保证不拥挤,便于疏散;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环保、卫生和食品管理法规的要求。通过为参与者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手段,可以预防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在师资条件上,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受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雇用外国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管理条件上,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办学方向正确。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必须明确培训目的、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经费管理、保障条件、服务承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