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落户上海的条件2022
第1条目的和依据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在沪永久居留,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鼓励留学回国人员在沪工作创业的规定》的通知》(胡夫发[2065 438
第二条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本1万元及以上,信誉良好,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取得的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国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果是中外合作办学或联合培养的毕业生,累计出国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中科院直属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境外高校取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国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硕士学位;或者去国外大学读本科,硕士。
3.在国外高水平大学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学习、做访问学者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已在国(境)外大学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本款第(二)项、第(三)项所称国外学士学位,不包括国内专科起点本科学历、相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合作办学和学分转换,本科阶段累计在国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学分转移等形式);中外合作办学或联合培养的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外学位。
本款第五项所称国外学士学位为最高学位的,不包括国内专科起点本科学位、相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合作办学和学分转移,本科阶段累计在国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最高学历为硕士学位的,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不受上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出国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学分转换等形式)。
被国外大学录取后,在国内校区或分校学习过的,累计在国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低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外大学录取后,如果利用暑假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在国外获得的累计学分一般不低于总学分的80%。
中国“双一流”大学名单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外高水平大学参考Times HigherEducation,u . s . News & amp;世界报告)、QS世界大学排名、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世界500强大学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准。
以教育部颁发的外国学位证书中载明的颁发学位证书的机构名称为准。
(2)留学回国人员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到本市并继续在本市工作,依法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六个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缴费,且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最近连续12个月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约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不予认定。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急需、发挥重要作用、需要长期使用的人才,并依法与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2年及以上,自网上受理之日起3个月及以上有效(合同有约定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再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招标范围。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 .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没有犯罪记录,申请上海常住户口不合适。
第四条激励条件
(1)在国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务的留学人员,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的人员,或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人员,在国外高水平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以直接申请落户。
(二)用人单位列入《上海市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留学人员,在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经本市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基础研究领域用人单位引荐,在本市全日制工作并缴纳六个月社会保险费后,可申请落户。
(3)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的负责人和核心团队成员。在本市设立留学人员企业(一般合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经营,从业人员不少于1人(不含企业负责人),按规定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后可申请落户。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和后期注资),个人持股一般不低于30%。
第五条申请
留学回国人员申请上海常住户口,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需提交的材料
(一)单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明以及上级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2.本单位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3.留学回国人员申请上海永久居留申请表。
4.申请人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5.人事档案核查表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档案不在单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其中,1项中的材料只需在公司首次申请(注册)时提供即可。
(二)单位有下列情况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和团队核心成员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需提交:
1.企业验资报告。
2.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最近连续6个月内为至少65,438+0名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凭证。
4.公司章程及相关决议。
其中,第四项材料只需要在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时提供即可。
(三)个人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颁发的国外学位证书、学位证、成绩单。如为研修生,需提供海外留学材料及硕士及以上学历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学历证书。
2.留学前在国内取得的相应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前是在职员工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动或者已经离职的材料。
3.护照,签证和所有出入境记录。
4.户口簿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
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四)个人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属于非社区公租房的,提供在上海落户的地址材料。本人在上海的房子落户的,提供有效的房屋证明;在上海市直系亲属的房屋落户的,提供已入户房屋的有效证明和产权人签署的同意入户的书面意见。集体户在单位落户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同意入户的书面意见。
2.如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3.有子女的,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证明和个人承诺。
本细则要求提供的材料中,可通过数据享受或网上验证的材料和可通过电子许可数据库检索的许可无需重复提交。
第七条招标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及其他电子文档扫描件。
(二)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受理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或重新上传相关材料;材料齐全有效的,进入人事档案核查阶段。申请人核实后,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受理,受理部门应当核实原件,并根据实际情况留存原件或者复印件。受理部门应在现场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审核通过的,由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将人员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并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和短信告知申请人。在审核过程中审核未通过且被退回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上述表格告知申请人审核未通过或退回的结果及原因。
(五)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条家庭成员随迁的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配偶(回国前必须结婚,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及其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于随迁范围。
申请人配偶需要随迁的,应当与申请人的申请一并提交;配偶尚未回国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回国后再申请办理完成定居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要随迁的,子女在中国出生的,须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交。子女在国外出生的,应与申请人的申请一并提交;尚未回国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回国后再申请完成定居手续。
第九条随迁家庭成员应提交的材料
(一)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在沪住址材料、子女的出生证明、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在普通高中就读的16周岁以上子女需随迁,提供学校注册材料。
(2)上海市档案保管单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档案核查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配偶来本市前曾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动或已离职的材料。
(三)放弃搬迁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放弃搬迁的书面承诺书。
第十条法律责任
申请人和留学回国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伪造。定标后出现弄虚作假、伪造或人才非正常流失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申请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投标系统。审核后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申请落户或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等不适宜落户的,并撤销审核决定,取消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
本细则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0日。本细则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留学人员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人社[2015]49号)同时废止。
2022年留学生落户上海住房补贴;
在虹口区、宝山区、长宁区、杨浦区、徐汇区、闵行区、松江区、浦东区租房的,可申请0.7w-3w/月的6个月租房补贴。具体申请方式可以关注微信官方账号或者各区人才服务中心。
1,虹口区领取补贴要求:
(1)中国公民;
(2)金融、交通运输、物流管理与工程、电子信息、自动化、计算机、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专业)毕业的归国留学生;
(3)世界排名前100的大学;
(4)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博士后证书未满2年;
(5)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未申请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2.虹口区收到的金额:
硕士,***10500,前三个月2000元/月,后三个月1500元/月。博士,***15000,前三个月3000元/月,后三个月2000元/月。
留学回国人员自取得学位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房租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