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安全管理体系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贯彻“诚信、创新、绩效、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管。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大检查,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和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和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预防各类事故。

第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过程管理,按照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实现施工现场、岗位操作和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企业应当切实维护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企业行政首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对企业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进行协调和指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董事长,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组织协调安全检查,组织协调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组织重大事故评估,督促项目整改;

(五)审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6)审核并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企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二)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四)负责领导干部接触安全生产重点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工作的考核;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

(六)负责员工伤亡、火灾和交通事故的各类事故报告和汇总报告;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调动。如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保卫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培训、咨询、检测、评估机构,在取得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者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设备设施检测,提供相关咨询和安全评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岗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简明、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并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安全监管

第十八条企业及其下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安全主任和副主任。安全主任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主任可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由同级助理、副总工程师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设立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验维修等安全监督站和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经过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应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筑(工程)项目的对外安全监管。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油检维修等重大危险重点施工项目中,作业者(或施工单位)或承包商应派出安全监督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对于重点建设项目,经营者(或施工单位)必须派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各级安全主任、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监督责任制。

第五章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项,加强安全技术研发,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安全生产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根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性。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管理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在用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检查制度,进行定期维护,使其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创新,广泛开展小改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预防事故的能力。未通过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应坚持对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对已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第三十条加强对临时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事故预防能力。

第七章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应进行在岗检查、巡回检查和交接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变化、节日生产特点和特殊作业要求,组织专项安全检查或者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重点生产装置和重点部位(单位)的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完善安全检查手段,按照标准、规范和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检查员应记录检查情况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要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制定违规处罚办法,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要当场纠正或要求限期纠正,严重违规的要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消除。重大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当将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批准,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制定预防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照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资金,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控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控和检测仪器设备,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八章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收取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要安排投资的项目由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和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汇总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或单独编制计划并下达;需要报请上级审批的,由上级审批签发,保卫部门检查监督执行;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项目负责管理。规划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1)安全技术:各种机械设备的保护、安全、信号和报警装置;安全启动和紧急停止设施;生产区域危险场所的指示和警示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和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检测检验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危险的手工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

(2)职业卫生:生产车间的通风、照明和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者烟尘的机械化、密闭化或者空气净化设施;生产现场为隔热防暑设施,防止辐射热危害;减少或消除工作期间噪音、振动和辐射的防护设施;车间或辅助用房应增加或改善防寒和取暖设施;

(三)辅助用房和设施:女工集中的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者作业场所的休息室、餐厅、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4)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的研究和实验工作,以及所需的工作器具;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室”;购买或编制辅助设备、书籍、出版物、图片、规章制度宣传品、幻灯片、胶片拷贝、录像等。用于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管理。

第九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总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防火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确保消防设备和设施完好可靠。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当加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作业票(或作业许可证)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实施现场监控,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和消防检查,制定公共应急预案,严格监控措施,防止群体伤亡。

第四十九条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消防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使用防护用品、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总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实行内部《行驶证》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驾驶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持车辆完好。加强对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零散车辆和租赁车辆的管理和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实行节假日“三交一信”制度(上交车钥匙、行驶证和驾驶证,在指定地点存放车辆)。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章XI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的法律和政策,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健康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禁忌从事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职业危害因素,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控制,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因素的发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施工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开展建筑施工作业卫生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和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的医疗卫生保障条件,严格管理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的预防工作。

第五十九条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备防护用品和报警装置,放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畅通无阻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并配备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照明、饮用水和污水渠道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要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三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员工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性能、款式、颜色、标识统一)。

第六十四条企业必须做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承包和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承包和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各类承包(包括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也不得出租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作业者(或者建设单位)与承包方、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依法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服从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商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承租方的,经营者(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与承包方、承租方签订专项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经营者(或施工单位)应统一协调和管理承包商和承租人的安全生产。

第六十九条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必须向承包人或者出租人提供租赁房屋、设备的有关情况,承包人或者出租人必须在符合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企业应当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当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周边各方的沟通,建立预警、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分级。应急预案重点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油装置、油气储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内容要详细完整,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有关方面造成的危害,并与当地政府和周边地区有关方面建立预警和救援机制,按规定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各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应急救援等相关部门,并报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自觉接受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要求立即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处理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速、责任明确、统一指挥、救人优先”,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

第十四章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事故管理。各类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上报和统计。

第七十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事故报告后,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各类事故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按管理权限立即向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报告,并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企业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邮箱或者电子邮箱,并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和处理。

第七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明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原因。,明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和有关部门及人员根据事故的分类分级,向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九条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考核、奖惩

第八十条集团公司对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下达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集团公司应当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符合要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合格,被授予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经考核安全生产管理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企业应当制定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评价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章守纪,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报告或制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救援,为减少人员伤亡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和学术研究、标准、规程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安全技术革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和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年度应付工资总额、或安全基金中支付;

(2)企业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做出的扣减,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从单位扣款应计入单位应付工资。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字[1999]第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