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人在新疆投资享受哪些政策?
第二条。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政策的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资、收购、兼并企业,或外商承包租赁5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资源、产业和市场,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外,一律向全国开放。兄弟省市的国有、集体、私营、“外资”等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可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新疆大开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第二章优惠政策。外商在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中,在和田、喀什、周珂和国家、自治区确定的贫困县(含兵团贫困团)投资兴办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期满后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非生产性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对在区外投资的企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八年。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农业产业化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算,超出部分由财政补贴。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和自产农产品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第五,外国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可在3年内分期落实。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初期投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初始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的企业(公司),初期投资在654.38+0万元以上的,可按程序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我区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营业税,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鼓励设立高科技参股的科技开发企业。对国家、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持股比例可放宽至45%。科技人员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数额的,缺口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第七条。区外投资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自用的种子、苗木、家禽、家畜,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商在我区与周边国家开展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进口的补偿货物(国家限制的除外),视同边贸进口,享受边贸货物关税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实际消耗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包装物料符合加工贸易相关政策的,按保税货物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边境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贸易权。
第九,外国投资者兴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暂停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其伴生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半征收;已探明可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探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矿床后逐年在税前摊销。
第十条外商来我区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植树种草,免征一切地方税收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种植植被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期满后,可以申请续展、继承和有偿转让。
投资退耕还林还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其生产的农业特产税收入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在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复垦区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土地使用费。
来我区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十一条。外商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5年免交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贫困县投资的,免交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10年。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经营20年以上的外商,可免交2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30年以上的,免征30%。对使用城市规划区外非农业荒地、荒山,到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投资的,免征40%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外商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保、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市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公益事业,以及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以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也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价款入股(不含优惠政策),开办新企业。
第十三条、外国企业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已经做过信用评级的,银行和有关部门不予重新评级,享受本地区同类信用评级的优惠政策和信用额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配套的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经办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和政策给予积极支持。
外商在我区投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等项目,可申请农业发展贷款,并按我区企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外国投资者在我区贫困地区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或合资项目,可按有关政策申请扶贫贷款。
区外投资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时,可申请银行科技开发贷款,并可享受区内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外商在我区独资或合资兴办乡镇企业,可享受自治区对乡镇企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外来投资者来我区独资或合资兴办福利企业,可享受自治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外国投资者兴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前景良好的成长型企业,由自治区根据本地区企业标准,推荐上市融资。
第十六条。在边境城市投资注册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和边境贸易权的区外投资企业,在结汇、售汇和外汇收支核销等方面与区内同类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区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商品房的,交易手续费(服务费、登记费)和房地产交易税减半征收。
第十八条、外来投资者,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两个投资所在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投资额1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四个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一次性投资300万元以上可为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免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县城、贫困地区可放宽)。从区外招聘的技术骨干免交暂住费。
第十九条外国投资者从境外和外省市引进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乌鲁木齐市和其他城镇常住户口,并免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二十条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及其配偶、子女,除本政策规定者外,与我区企业同等对待。
外商投资企业外省市职工子女需要上中小学的,到当地教育部门办理就学手续,按当地企业职工收费标准收取。
区外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运载车辆,应按规定优先办理检验手续。允许在新疆购买的车辆在新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年检与区内企业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凡在我区引进资金和高新技术的个人和中介组织,由受益单位按引进资金额或新增利税总额的0-3%给予一次性奖励。
区外各类管理人员到我区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为企业扭亏为盈做出显著成绩的,可按新增效益的3-5%给予奖励。第三章投资担保。外国投资者自主决定投资项目、合作伙伴和合作形式。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的投资项目,属于计委审批管理事项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查和批复。国家和自治区限制投资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在文件齐全的情况下,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和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证件齐全的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规划、城建、粮食、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的文件、资料齐全的事项,属于审批权限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需逐级报批,该部门将提供全程服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二十三条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费用、摊派费用和罚款。收费单位必须出示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付。
第二十四条、各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通过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确需进行执法检查的,必须经上一级执法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物价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外商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纪行为。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自治区的协办单位和各级协办单位(或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自治区和各级政府对外开放、引进国内资本、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合作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以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法规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投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注册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在本自治区投资开发建设。
《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设立或者联合设立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在新疆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第三条《条例》的适用范围是:
(一)外国投资者在新疆新设立的企业(公司)或收购、兼并的企业(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参股、控股方式在新疆新设立的企业,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25%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
(3)外国投资者在新疆投资承包或租赁企业五年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以货币以外的资产进行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确认。第五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优惠政策:
(一)已具备生产或经营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表》及相关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交全部文件后,有审核权的主管部门应在七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
(三)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证书》后,向有关部门申请优惠政策。有关部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证明及相关材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批准或报批。
外商投资企业对不予颁发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证书的通知不服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申请复查或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查或复议的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答复。第六条自治区合作办和各级合作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是审核和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件的主管部门。
外商在新疆投资新办企业或承包租赁企业,出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万元)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区、市)合作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核办理,并报当地市合作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由企业所在地州市合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办理,报自治区合作办备案;出资额在654.38+00万元以上(含654.38+00万元)的,由自治区合作办审核办理。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负责审核办理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并报自治区合作办备案。第七条申请区外投资企业优惠政策证书,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章程。
(四)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区外投资者实际出资的有关文件。
(六)区外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或收回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证书: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证书的;
(二)在年检和审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被撤销或收回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应停止执行《条例》和本细则中的优惠政策,补缴已免征的优惠政策税费,并承担相应的处罚。第九条区外投资企业符合《条例》第四条减免税优惠规定的,可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报批或报批后执行。
生产区外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或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新增企业所得税5年,期满后在条例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经批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必须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条例》第四条所称“一定期限内”暂定为2001年-2010年。
《条例》第四条所称“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自经营之日起”,是指生产性企业实际开始生产、非生产性企业实际开始营业之日(非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之日)。第十条条例发布前已在我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例第二条和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区外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在执行《条例》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可从2001至1再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在条例实施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我区投资新办企业申请的注册资本达不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注册资本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申请注册资本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以上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申报注册资本的10%。
前款所称初始出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注册时的实际出资额。注册资本分三年分期缴纳,即自注册之日起,未缴注册资本在12个月内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50%,其余部分在未来24个月内缴足。第十二条《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所称的高新技术项目是指经国家或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区外投资企业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他们必须持技术转让的书面合同,到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季度将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外国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该高新技术成果需经国家或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鉴定,并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后,股份比例可放宽至45%。
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出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差额部分可按每年20%的比例在五年内到位。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符合鼓励类产业和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和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货物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所指享受边贸货物进口关税优惠政策,主要是指按照边贸政策享受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半,并能够自行销售进口货物。
《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所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主要是指享受加工贸易相关优惠政策,即除国家规定必须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外,可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第七条及以上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乌鲁木齐海关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经审批后执行。第十四条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区外投资企业,可向当地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经审批或核准后,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或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第十五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区外投资者依法设立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申请暂缓征收资源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矿山企业合法采矿证明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由区外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第十六条外商来我区开发国有“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进行植树种草等生态建设,实行谁植树种草、谁管理、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外来投资者开发国有“三废”的,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确定开发方案,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经批准后,区外投资者应依法取得土地开发许可证。项目竣工后,他们应当申请土地开发验收,凭土地开发验收手续申请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可凭土地开发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证明向有关部门申请免征地方税费和减免土地使用费,凭土地使用证和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证明申请减免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