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文化市场相关的执法工作。第三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网络游戏等文化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二)版权、出版、印刷、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三)电影、广播电视、互联网视听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四)文物违法购销领域和其他文物行政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五)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第四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应当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应当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区县的职责范围,明确各自负责的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文化市场管理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决定。确定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职权,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原职能部门不再行使。
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第六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规,按照权限应当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管辖争议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第八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九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执法标准和规范、重大事项法律论证、行政执法协调、个案监督等制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本市建立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对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和管理进行动态监控,提高执法监管水平。第十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十一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场所进行调查和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
(三)查阅、阅读、复制、拍摄、记录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