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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北京网贷有什么规则?

北京市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做好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根据《个人对个人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对个人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解释本办法所称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本办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根据申请,对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该机构经营能力、合规性和信用状况的认可和评价。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从事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部门职责市金融工作局和区金融办是本市开展个人对个人贷款信息中介业务的备案登记部门,负责辖区内个人对个人贷款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市财政局负责本辖区登记注册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审核和登记管理;各区金融办负责本辖区注册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各区金融办要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能力,设立专门岗位,配备专人负责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市财政局、区金融办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部分专业工作。北京银监局负责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的日常行为监管,配合市财政局、各区金融办做好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监管协调机制。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市工商局和各区工商分局负责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的工商登记。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和协同管理机制。第四条适当参与点对点借贷的投资者应当审慎投资,具备风险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具有投资非保本金融产品的经验并熟悉互联网,对其投资结果负责,承担因借贷产生的投资损失和相应风险。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制度,认真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和评估,在互联网平台及相关文件、协议的显著位置充分提示投资者风险。第二章工商登记和变更登记第五条经工商登记新设立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按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开展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经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内容。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凭总公司的登记证明在工商登记注册,并将经营范围界定为“在关联企业备案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第六条已在工商变更登记中设立并经营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照P2P点对点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要求,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经市金融工作局、北京银监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符合整改后,明确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第三章备案登记第七条设立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条件申请备案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开展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按照适当性原则有效识别合格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和其他客户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和客户风险管理能力识别;(二)有独立的投诉处理部门,能够独立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鼓励自行和解、行业自律组织调解或仲裁解决矛盾;(三)业务系统能够与同业拆借监管系统连接,并满足监管信息报送和监管检查的要求;(四)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具备安全稳定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系统和灾难备份,能够保障业务连续性,确保交易客户的信息和交易安全;(五)能够与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资金存管安排,实现自有资金与贷款人和借款人资金账户的隔离管理;(六)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第八条申请点对点借贷备案的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或者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区金融办提出申请。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登记并在点对点借贷中开展信息中介业务的,由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第九条备案材料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按要求填写真实信息,并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组织形式等;公司住所及经营场所的财产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官网名称、网址及相关APP名称等。;(二)股东或投资者名单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3)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客户、获客方式、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方法;(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申请从事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五)合规经营承诺书;(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七)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等对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报告。(八)内部部门、财务、技术、风险控制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基本信息;(九)分支机构名单及其所在地;(十)主要合作机构名单及其主要业务;(11)关于在点对点借贷中开展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1、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措施、2、风险管理制度、3、反欺诈、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和措施;(十二)市财政局和当地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第十条合规管理承诺书申请备案登记时,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提交书面形式的合规管理承诺书,承诺以下事项: (一)严格遵守《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和资金存管要求,依法合规经营;(2)依法配合市财政局、地方金融办、北京银监局的监管工作;(三)业务系统与本市同业拆借监管系统联网,确保及时向市财政局、当地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和资料;(4)公司的营业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五)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第十一条补充材料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立并运营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设立条件外,还应当提交第九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并提交整体经营情况、产品信息及整改情况说明。第十二条公示和审核申请登记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后,由所在区金融办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和备案登记材料后,向社会公示该机构基本信息,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涉嫌违反《信息中介机构从事点对点借贷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行为进行核查。公示期满后,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向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颁发注册证书。市财政局、区金融办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查、监测预警、现场认证、实地调查、高管访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提交的备案材料和核实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三条新设立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办理时间和要求,由当地金融办予以受理。区金融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机构申请的备案材料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备案登记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给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通知申请人。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金融办或者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更正相关备案登记材料。不予备案的,市财政局应当出具全市不予备案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地方金融办应当告知申请人。本办法颁布前,已设立并开展业务活动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金融办、市财政局应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公示备案信息、按要求补正相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办理时限。第四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银行资金存管第十四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财政局颁发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证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人在领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结果反馈给当地金融办,区金融办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金融工作局。第十五条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增值电信业务登记和经营许可后,应选择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凭其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文件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存管协议复印件报市金融办,区金融办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诺根据监管要求向市财政局、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所在区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提供相关材料和业务信息,发现可疑资金动向、涉嫌非法集资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告知。第十六条个人对个人借贷中的数据接入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签订银行存管协议后,应当按照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业务数据和信息接入本市个人对个人借贷监管系统。各区可根据机构监管需要,开发建设管理系统,并与同业拆借监管系统相衔接。第五章备案和公示第十七条信息公示市财政局应当在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业务数据接入本市点对点借贷监管系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公示已完成备案登记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市财政局网上公示后,方可公示备案信息。第十八条公示信息应当包括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信息。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监督管理市金融工作局、各区金融办、北京银监局应当加强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根据风险情况定期对备案机构进行全面业务检查,必要时会同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检查。第二十条市信贷管理金融局、北京银监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共享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检查、投诉举报、日常监管等信息,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信息分析,建立行业(领域)不良行为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市工商局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提示风险,加强行政监管和惩戒。第二十一条评价和分类市财政局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制定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评价和分类标准,对备案登记后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价和分类,并在官网公示。第二十二条一般风险信息报送给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要求其向当地金融办提交风险调查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金融办报告: (一)因违法经营行为正在接受调查或者处罚的;(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3)市财政局和北京银监局要求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重大风险信息报送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发生下列重大事件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过当地金融办向市财政局报告:(一)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二)网贷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因商业欺诈被逮捕,包括非法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资金运用不当等。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应当建立点对点借贷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方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相关重大事件。各区金融办应及时向当地区政府和市财政局报送辖区内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的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市财政局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本市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的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管理已在其他地方备案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总行备案登记文件送达当地金融办。各区金融办在日常机构监管过程中,发现京外公司分支机构在京开展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但未向市报告的,应及时通知市金融工作局,由市金融工作局在官网公示并进行风险提示。第二十五条自律管理支持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从事点对点借贷的自律管理,包括开展自律检查,制定自律规则、操作规程和行业标准;组织行业培训和特殊岗位培训,加强职业能力建设;建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公示;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调解等。第七章备案、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六条个人对个人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分支机构基本信息、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资金存管银行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或者合并、重组、股权变更比例超过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法律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金融办申请备案变更,区金融办进行初审。市财政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核查,并在官网公示。第二十七条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终止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终止业务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当地金融办;区金融办督促机构妥善处理存量业务并完成风险处置后,报市财政局备案注销。提交备案的材料包括: (一)终止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业务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二)拟终止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信息、代偿资金及投资人基本信息、存续贷款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终止业务的具体方案、可能存在的风险评估及对策建议;(三)终止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公告方案;(四)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应急预案;(五)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分工及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六)市财政局和当地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已备案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宣告破产或者清算的,备案自动注销。鼓励机构通过并购重组化解风险,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公示备案注销信息,并通知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由市通信管理局注销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机构责任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提交备案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拒绝监管、未按要求报送数据、未按要求整改、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北京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局和当地金融办可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降低考核类别、信用处罚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会同有关部门取缔业务等依法可以采取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嫌非法集资的,纳入市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机制。第二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承诺或相关规定提交材料或告知情况的,市财政局、北京银监局有权要求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更换存管银行。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机构档案市金融工作局根据相关备案登记信息,建立辖区内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档案,并与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各区金融办共享档案信息,加强日常协同监管。第三十一条时限解释本办法对本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要求,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按工作日计算,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接受公众监督并按要求补正相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由市财政局会同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的来说,这个规定只适用于北京,其他地方不一定适用,但可以作为参考。虽然网贷给大家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还是要提醒大家,使用网贷后一定要及时还款,否则会对自己的征信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到自己后期的贷款问题。

北京阳光消费金融是哪家网贷?

北京阳光消费金融是中国光大银行旗下北京阳光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推出的个人消费信贷分期服务平台。除了提供贷款业务,还包括养老产品和教育产品。

阳光消费金融贷款以个人信用可获得最高20万元的消费信用贷款额度。在有效期内,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最长贷款期限为36个月。款项实时到账,还款方式支持分期等额本息还款和每月利息一次性还本。申请还贷可以在网上进行。

申请贷款需要提供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手机号码、银行卡直接申请。在审计的过程中可能有失败的迹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贷款申请的审批结果是由阳光消费金融系统综合审批和评估的,影响审核的因素很多,包括外部经济环境、阳光消费金融的抗风险能力、风险信贷政策的不定期调整等。如果申请失败,个人会继续保持良好的信用,不频繁申请,避免被关闭申请入口。

系统会批量扣款。在还款日,系统会批量代扣当期应还金额。系统代扣的账号就是你合同中约定的银行卡和电子账号。你只需要提前将当月的还款金额足额存入合同约定的银行卡和电子账户,就会发生自动代扣。提前结清,提前结清本合同项下剩余欠款。逾期的话会有罚息,逾期信息会上传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影响个人征信记录和以后房贷、车贷、信用卡申请。为了保证良好的信用,我们必须及时还款。额度到期后,阳光消费金融会根据综合得分重新评估。目前阳光消费金融不支持延期还款,所以必须在还款日内及时还款。

北京钱袋宝是贷款平台吗?

故障

钱袋宝不是贷款,是支付平台。钱袋宝总部在北京,是美团旗下的支付平台,与浦发银行、深发展、中信银行等多家银行有合作。

何新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是网贷吗?

总之,信用和信贷由何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实缴注册资本6543.8+0亿,总部设在北京。作为专注于消费金融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和信贷秉承“让金融更简单”的核心理念,致力于基于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为高成长人群提供专业可靠的网贷借贷撮合服务,拥有自身的风险控制和专业的团队管理能力。

文化和价值观

愿景和使命:阳光金融和简单金融

核心价值观

客户至上:一切为了用户,从用户需求出发,以用户满意为目标。

诚实和务实:永远诚实和务实。

创新合作:拥抱变化,与时俱进,从容应对机遇和挑战。

尽职尽责:不计得失,勇于承担岗位责任,积极践行社会责任。

何新印章_中国财富理念:诚信、创新、财富、互利* * *共赢。

我们的里程碑

2019

六月

运营主体何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完成增资,实收注册资本达到6543.8+0亿。

2018

11月

智能选座服务正式上线。智能选择服务是一种有固定服务期限的服务,由信用为出借人提供的本息自动循环出借。

八月

正式推出全方位资产保护系统——“何新”

三月

累计交易额突破200亿元。

065438+十月

荣获2018胡润新金融最具品牌价值企业。

2017

五月

获得“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认证,是相关部门对信用信息技术水平和安全防护能力的肯定。

三月

受邀参加2017LendIt new york峰会,CEO周与全球互联网金融行业精英就金融科技、区块链、智能风控等热点话题进行交流。

2016

五月

荣获“互联网金融金奖暨中国十大风控平台奖”,标志着信用风控能力再次得到权威机构的认可。

四月

信用和信贷与国内最大的电子数据平台易安电子数据安全中心成功达成战略合作,双方强强联手保障数据安全,标志着信用和信贷在数据安全方面迈上了新的台阶。

三月

接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此次成功接入该系统表明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信用合规性、安全性和综合实力的认可。

2015

11月

钱包产品正式上线,何新钱包是信用提供的循环出借本金和提取到期转让的工具,更好地满足了客户多元化的收益需求。

四月

成为中国小额信贷协会会员,在联盟的监督下加强自我管理,在服务模式、运营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严格自律。

2014

65438+二月

何新成为北京网贷行业协会创始会员,何新将积极履行作为北京网贷行业协会创始会员的责任,坚持行业自律,与广大同行一起维护网贷平台的健康秩序,营造良好的网络金融环境。

八月

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简称CFCA)签署战略合作协议。CFCA电子签名为我们客户的资金提供了坚实的安全保障。

三月

ITrust互联网信用评价中心授予我们“AA级优秀信用企业”称号。iTrust企业信用评价中心是经商务部、工信部、国资委批准的权威信用评级机构。

关于北京网贷和北京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介绍到此结束,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从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