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学员学车时猝死,驾校是否被判责任?

东莞一名女学员在驾校训练时突然晕倒,随后在教练和其他学员的帮助下被送往医院急救,后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死者家属因此将驾校告上法庭,要求后者赔偿36万余元。

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为驾校在培训和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案例:学车途中心源性猝死。

2015年4月,三十多岁的李女士到东莞市大朗某汽车驾驶培训公司报名服务点,报名参加C1车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并提交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诊断书显示,李女士没有不符合驾驶员培训条件的健康问题。6月10,公司给李女士发放了学生卡。

2016 8月12日上午9点,李女士和另外三名学员在培训公司大朗报名服务点集合,一名教练安排上述四名学员进行路考驾驶培训。前三名学生轮流驾驶教练车学习路考后,9点40分左右,李女士接手驾驶教练车学习路考。

没想到,事故很快就发生了。开了800米左右,李女士说头晕,然后直接蹲在方向盘上。教练立即靠边停车。停车后,教练和其他学生打开车门通风,并调整座椅,让李烈女士回来。一个学生马上打电话120。救护车到达后,李女士被送往大朗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院出具的死因(推断)意见为心源性猝死。李女士抢救费用2800多元,培训公司代付了2000元。

事发后,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调查,教练和其他三名学生均反映,当天并未发现李女士有任何异常。

2016年8月3日,16培训公司与李女士家属达成协议,约定培训公司自愿出资3万元作为李女士的安葬费。如涉及其他赔偿责任问题,将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2065438+2006年10月,李女士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培训公司,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36万余元。

家庭成员:

培训公司有过错。

李女士的家人指责培训公司存在诸多错误。他们认为培训公司在大朗的报名服务点不具备驾驶员培训资质,也没有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场所。训练路段靠近高速公路出口,来往车辆多,给学员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李女士突发疾病时,高温季节训练时没有配备必要的治疗药物和后续医护人员,且训练路段偏远,给突发疾病的治疗带来不便。

法院:驾校对学员死亡无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培训公司是否应对李女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首先,培训公司具有驾驶员培训资质,李女士的体检证明显示其身体状况符合培训条件。李女士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培训,可依法进行驾驶操作培训。

其次,李女士家属称,该培训路段地处偏僻,一名教练指导的学员较多,但涉案驾驶员培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第三,事发当天,据教练和其他学生反映,李女士在事发前没有任何精神或身体异常。她在路考驾驶培训后晕倒,属于突发事件,医疗机构出具的死因也显示是突发疾病。事发后,教练和其他同学及时采取了应对措施,包括调整座位让李女士放松以及呼叫医疗救助等,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女士家属称,培训公司没有配备治疗药物和后续医护人员。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条件来看,这一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培训公司对李女士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随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虽然驾校很黑!但是我最讨厌那些摸着边缘然后向狮子要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