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三违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1。违章指挥具体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擅自改变安全工艺和操作规程,指挥人员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工人或者未经专门资格认证的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者设备存在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情况下,指导劳动者冒险作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制止违规行为等。2.违章作业具体包括:不遵守施工现场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使用机电设备或者拆除、挪用设施设备;随意攀爬脚手架和高空支架。3.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责任、不遵守考勤休假纪律、生产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其他纪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预防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依法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