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交易债券-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
债券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商业银行停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和现金交易的通知》、《关于开通银行间债券现金交易的通知》,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债券是指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债券。
(二)交易会员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
(3)债券交易是指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
债券交易是指交易会员以约定的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债券,并在规定的结算时间内办理债券交割的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当债券持有人(回购方)向债券购买人(逆回购方)出售债券时,买卖双方约定回购方在未来某一指定日期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回购同等数量的同类债券。
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第一笔交易中卖出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第一笔交易中买入债券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借贷中心?)管理计算机处理系统、数据通信系统和通信网络的运行。
第三条交易会员从事债券交易应当遵循自愿、诚信、自律的原则。交易会员自行报价,自行选择交易对手,自行平仓,自担风险。
第四条借贷中心为交易会员的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的基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系统的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交易会员可在此范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延长。
第七条借贷中心应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上市日期、退市日期及交易起止日期公告。
第八条债券的最低交易金额为债券面值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值1万元。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九条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和交易确认三个交易步骤。
第十条交易会员自主报价分为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两类。
公开报价是指交易会员为了获得其他交易会员的询价而向无法确认交易的市场所作的报价。
对话报价是指交易会员在询价中作出的交易对手确认可以成交的报价。
第十一条格式查询是指交易会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交易意向。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无效。
第十二条交易的确认必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流程,即一方发出的对话报价,经对方确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交易情况。
第十三条在交易达成前,进入对话的双方可以在规定次数内轮流向交易对手发出要约。关闭次数未超过指定次数的会话必须进入另一个查询过程。
第十四条交易会员在确认交易前可以修改或取消报价。交易一经确认即生效,交易会员不得修改或取消。
第十五条债券交易确认后,交易双方根据交易系统的交易返回打印交易通知。
债券交易通知的内容包括:交易日期、交易编号、交易商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债券类型(债券类型代码及简称)、交易价格、债券总金额、交易金额、交割日、交易对手债券托管账户、人民币资金账户等。
债券回购交易通知的内容包括:交易日期、交易编号、交易商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债券类型(债券类型代码及简称)、回购利率、回购期限、债券总额、交易金额、到期还款金额、首次支付日期、到期支付日期、交易对手债券托管账户、人民币资金账户等。
第十六条债券交易成交通知书是确认债券交易生效的合同文件。与交易会员签订债券回购交易通知。银行间债券回购主协议是确认债券回购交易生效的合同文件。交易会员对交易通知内容有疑问或歧义的,以交易系统的交易记录为准。
第十七条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的时间?T+0?还是?T+1?方式中,交易会员自行决定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时间,在银行间债券交易期间?T+0?指债券交易交易日交易会员的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T+1?指交易会员在债券交易日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进行的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债券回购的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必须在同一天进行。债券结算按照《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试行)》办理,资金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交易信息
第十八条贷款中心应向交易会员发布以下信息:
(一)按债券种类公布前一交易日交易的债券收盘价、加权平均价、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成交价、加权平均价、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2)按各期限公布前一交易日债券回购的加权平均利率、收盘利率、开盘利率、最高、最低和最新交易利率、加权平均利率、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三)交易会员的市场公告。
(四)交易会员授权披露的信息。
(五)交易会员违规通知。
(六)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其他市场信息。
第十九条借贷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报告交易会员的债券交易情况。
第五章违章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则认定的交易会员违规行为包括:
(一)违反操作规程,破坏交易系统;
(二)扰乱交易秩序,影响正常交易的;
(三)未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借贷中心可根据交易会员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严重违规的交易会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借贷中心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并通报中央结算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暂停和取消交易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交易会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贷款中心将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交易会员应按规定缴纳服务费,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借贷中心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如遇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交易会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间债券交易应急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