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外事管理的若干具体规定

第一条昆明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是市政府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全市外事工作的办事机构,是昆明市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国家的涉外政策;会同我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有关外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监督检查我市涉外部门贯彻执行外事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情况;协调昆明的外事工作。本市各县区、部委、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涉外活动管理由市外办归口负责。第二条。未经批准,各国外交人员和港澳台记者来昆明进行公务活动,一律不准自行接待。确需接待的,须经市外办同意,并报省外办批准。第三条昆明市各部门接待外宾的计划和派出代表团、团体、人员来我市访问或邀请外宾来我市访问的报告,属于经济交流活动,由市外经贸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抄送市外办备案;其他交流活动由市外办按规定程序审批。否则,市政府将不受理相关申请报告。第四条出国或经批准抵达港澳台前,市外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代表团或人员进行政策、纪律、安全、保密和外事礼仪教育。出访团体或人员返回后,必须就出访期间的情况写出报告,报送市外办。第五条在省外办的指导下,市外办负责举办不定期、不同类型的涉外人员培训班和学习班,提高我市各级涉外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保障我市涉外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条市级部门的外事干部,除接受本部门的领导外,在业务上应接受市外办的指导。市级部门外事干部的配置应报市外办备案。第七条市级各部门凡有重大外事活动,应在外事活动结束后,写出书面总结,报市外办。总结应主要反映对方对我市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总结经验教训,以便改进工作。第八条市外办应树立为部门或基层涉外工作服务的理念,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效率,深入调查,主动了解本市涉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给予政策指导和具体帮助。第九条本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外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98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