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部机构设置
协助组织管理局的日常工作,协调管理局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制定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会议组织、文件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文件、安全保密、信访工作;负责收集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政府信息、宣传和报告;负责局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单价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
(2)人事教育组(退休工作组)
承担整体员工的招聘调配、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薪酬调整等工作;承担接收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军人的工作;负责局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评价、推荐和聘任;承担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协助全面的思想政治工作。
(3)劳动工资和资金监管科
负责政策安置和部署;落实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管理政策和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和工资政策;制定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提出审计意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拟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办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监管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建立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中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4)培训和就业科
拟订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等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研究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办法,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研究制定职业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办法和职业技能竞赛政策;拟订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研究制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规划和基本政策,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制定就业服务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市级就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措施;负责对全市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按照规定,负责境外公民来淮就业和境外就业介绍的管理及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选拔;负责制定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5)劳动争议仲裁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制定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管理及集体合同的审查;负责劳动合同的审核;负责处理全市劳动争议;指导和监督县、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工作,组织处置对劳动关系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制定地方性劳动争议仲裁条例,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保障投诉受理中心)
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规范,对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受理举报和投诉,组织调查处理,参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劳动保障年审工作。受理劳动保障投诉和举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淮北市劳动保障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和举报:
1,用人单位违反招聘员工相关规定;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按规定签订、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工作时间规定的;
4、用人单位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用人单位未遵守国家职业技能开发有关规定的行为;
7、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7)政策法规科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地方性规定;承办本局法律事务,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负责执法监督、普法、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制宣传和咨询。
(8)养恤金保险科
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个人账户和基金征缴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制定养老保险市级调节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办法;落实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确定符合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承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和原行业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的审批工作;研究制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管理规则;研究制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对承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相关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对其承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管。研究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待遇项目、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研究制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管理规则;研究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9)失业保险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失业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研究拟定地方性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的政策;研究制定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办法;研究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制定失业人员疾病治疗、生育和死亡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㈩医疗保险科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全市医改的具体规划意见并组织实施;制定医疗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诊疗项目和支付标准的确定办法;研究制定医疗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政策,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组织制定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研究制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则,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对承办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相关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其承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管。
(十一)生育保险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职工工伤、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研究制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政策;拟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工伤认定;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政策和制度;研究制定工伤医疗和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组织制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参与员工工伤和职业病的鉴定;负责伤病残职工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负责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12)监理办公室
负责纪检监察、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效能建设、作风建设等工作。
(十三)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副县级)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负责为各类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结合工作开展宣传调研活动;负责核定参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受理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增减申报,建立健全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负责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负责失业人员的管理、待遇的审批和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审核发放死亡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负责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证,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配合局信息中心做好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县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的预决算工作。
(十四)职工医疗和社会保险中心(副县级)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的政策,并结合工作开展宣传和调研活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和相关证卡的管理;负责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和结算;负责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审核报销和特殊疾病的审核确认;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指导参保单位建立和使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及相关证卡管理;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审核和发放;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和管理,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工作;负责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监督检查其医疗服务行为;参与其定点资格的审批和年审;负责指导县、区和街道社区医疗保险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15)劳动就业管理局(副县级)
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就业的政策,管理和指导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负责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登记管理;负责指导全市外来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办专业中介机构的审批、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协调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全市创业基地建设和管理服务;负责全市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指导和人员培训;负责全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基本建设和管理指导;负责全市社区岗位和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劳动力市场建设,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负责接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委托,代理其劳动保障相关事务,规范和指导劳务派遣;负责对下岗职工和城乡劳动力进行再就业意识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负责全市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指导和服务,管理和指导全市转移就业工作;负责协调全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的发展;负责执行各项财务制度,编制全市就业和再就业资金预算和决算计划,监督就业和再就业资金的执行和使用。
(十六)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伤和生育保险的政策,结合工作开展宣传调研活动;负责参保单位和职工基础数据的管理和归档;负责参保单位上报的工伤待遇申请资料审核、待遇发放、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参保单位上报的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如资料审核、待遇发放、管理服务等;负责准确、及时反映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和年度基金资金的财务预决算;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检查;协助工伤、生育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进行调查取证;负责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参与劳动能力鉴定;负责指导各县区工伤和生育保险工作。
(十七)劳动保障监察队。
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负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负责检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负责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年度审核;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日常检查和执法检查。
(十八)老年活动中心
负责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政策,结合工作开展宣传调研活动,为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各种查询服务;负责推进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现退休人员逐步脱离原企业,再纳入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接收;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状况,协助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采集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负责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的集中管理和档案借阅咨询的办理,建立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库,向进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管理服务联系卡;负责归管服务费的收支和管理,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对归管服务费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社区开展离退休人员文娱活动,协调全市文艺演出和健身活动;帮助社区建立退休人员自我管理服务组织,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开展教育、疾病防控和保健,帮助提供便捷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重点帮扶孤老、特困、重病、残疾等退休人员,对死亡退休人员进行慰问,帮助其家属申领丧葬补助和遗属津贴;负责联系异地退休人员所在社区的信息,了解异地退休人员的具体健康状况和家庭生活情况。
(十九)职业技能鉴定局
负责实施《劳动法》、《职业教育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法律法规。经政府授权,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指导、考试管理、质量控制和评价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鉴定质量保证体系和鉴定人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组织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社会化评审;负责全市职业院校(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职业技能鉴定;负责全市企业(事业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的职业技能考核;负责全国和省级职业技能鉴定统一考试的考试管理;负责全市实行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各类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负责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印制、统计和管理;负责全市技术专家的推荐和选拔。配合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