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
(1)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议、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组织处理NPC代表和CPPCC委员的建议。
(2)政策研究室。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课题研究、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协调专家咨询。
(3)法律部(行政审批部)。
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承办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调解;承办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4)计划财务部。
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本级和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省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机关和代管会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及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财务审计;承担相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
(5)就业促进办公室。
负责制定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劳动者平等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的信息化管理;参与制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定创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川就业管理政策。
(6)人力资源市场划分。
负责制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政策和规划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专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定人员调配政策,承担特需人员和藏区人员调配。
(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四川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完善安置培训制度;指导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省、中央驻川有关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选拔和培训工作;组织制定部分企业解决困难、稳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8)职业能力建设办公室。
负责制定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的政策和规划,以及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政策指导下,制定全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研究提出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岗位等级规范。(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公室(四川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和专家工作;负责制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规划和培养;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制度,承担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的管理及资格证书的审批和验证;负责制定吸引留学人员来川(回川)工作或定居的相关政策,以及境外机构在川招聘专业技术骨干。
(10)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公室。
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奖惩流动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包括招聘国(境)外非专家]的政策;承担省级机构人员调配工作。
(十一)农民工工作办公室(四川省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制定全省劳动发展和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和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设;承担省劳动开发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12)劳动关系部。
负责制定劳动关系政策;牵头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和工资集体协商规则;制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领导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完善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指导劳动标准的制定;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制定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审查和发布地方劳动定额标准;承接中央驻蓉单位工作人员、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省属企业职工流动;负责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率先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13)工资和福利部。
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退休和辞职;拟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计龄、退休、退职和处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承担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管理;负责全省获奖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提高退休待遇;负责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和岗位津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统计和综合分析。
(14)养老保险办公室。
负责制定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统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含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系统;拟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关闭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核销工作;负责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的审核。
(15)失业保险部。
负责制定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计划和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全省失业预警系统,制定预防、调控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体制改革中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
(十六)医疗保险部。
负责统筹制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政策、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保险费率确定办法,以及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方式;组织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的管理、结算方式和支付范围;制定患病和产假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制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七)工伤保险部门。
负责制定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计划和标准,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待遇项目;制定全省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工伤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残疾人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质标准;指导和监督工伤和伤残鉴定工作。(十八)农村社会保险部门。
负责制定农村养老保险(含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按征地计划内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审核办法。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公室。
负责制定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运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查处涉及资金安全的违纪案件;参与制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统筹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及相关法规;指导和协调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相关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21)劳动监察室。
负责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和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政府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相关突发事件;负责劳动监察员的培训和管理。
外国专家办公室。
负责制定全省引进国外智力政策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在川工作的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负责二级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的资格认定,负责全省聘请外国专家的资格管理和实施年检;负责国外引进情报的宣传、安全和保密工作;承办对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的奖励工作;承担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十三)智力引进管理办公室。
负责编制全省引进国外智力中长期规划,制定全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全省出国团组和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与国外专家组织和海外培训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负责人才引进成果的总结、鉴定和推广;指导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的人才引进工作。
(二十四)信访办公室。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信访工作;负责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检查和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信访工作。
(25)人事部。
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的培训;由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负责出国(境)人员管理。
(二十六)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编制为172。其中,主任科员1名(兼任省公务员局局长),副主任科员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1,省农业劳动办公室主任,按省委规定配备;1省外国专家局局长(根据干部自身条件,可分配至副厅级);正处级领导27人(含1党委专职副书记或党办主任),副处级领导39人。
单独管理的行政编制2名,单独管理的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5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5名纪检监察专门人员。其中,纪检组长(巡视员)1人,监察室主任(纪检组长)1人。按照《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统一管理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发〔2005〕30号)规定进行管理。
政府退休服务人员数为1。(一)省公务员局管理。省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纪检监察、财务、后勤服务、离退休人员等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派驻该厅的纪检监察机构管理。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教育等部门共同制定;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由教育部门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三)下属机构的设立、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