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外账户的管理有什么对策?
表外账户的治理对策如下:
“账外账”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严重干扰了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表外账户”的监管。
(1)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一是加强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纳税人是国家真正的主人”的宣传,倡导纳税人依法监督政府行为;大力宣传依法纳税的先进典型,切实提高守法纳税人的社会地位,形成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受益、不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吃亏的良好社会氛围;其次,要加强对会计和税务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会计人员依法诚信经营的正面和负面宣传,重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真正做到“以诚为本、以德为先、坚持规范、不做假账”,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屈服和迎合任何压力和不合理要求,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2)完善金融法规,建设税收协助和税收保护信息系统。一是建立纳税人税号识别制度,在金融账户和交易实名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借鉴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统一的纳税人税号制度;其次,要完善现有金融法规,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所有单位或个人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税务识别号开户,杜绝匿名账户、假名账户,防止多头开户,控制现金交易,禁止账外交易;第三,政府部门所有与纳税人收入有关的活动都必须使用纳税识别号。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政府组织等各方面的系统信息通过计算机联网汇集到税务部门,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进行集中处理,可以准确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同时,积极推进货币资金电子支付,限制和减少大量现金交易,税务银行计算机系统联网,加大对纳税人资金流向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和监控。
(3)加强部门协作,共同遏制“表外账”违法涉税活动。“表外账户”是犯罪分子逃税的常用伎俩。由于其覆盖面广、隐蔽性强,需要综合治理政府各部门才能有效遏制偷税漏税。首先,要加强与财政、国税、地税、银行、公安等部门的交流合作,采用科技手段,尽快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其次,建立一套“严管重罚”的税法罚则,进一步提高“表外账户”偷税案件的侦破率、查处率和移送数,对那些被查实故意利用现金交易和表外账户偷税的企业,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惩;偷税数额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增加企业偷税成本震慑涉税犯罪分子;再次,要充分发挥舆论的作用,加大对“表外账”逃税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做假账必遭社会谴责的局面。
(四)预防与打击并重,加强日常税收管理。首先,要改进和完善会计账簿的设置。在日常税务检查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的财务制度比较混乱,这些企业的会计人员业务水平比较差。税务机关应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促进和规范企业账户的建立。第二,加强对企业发票的监控和管理。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防止企业利用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进行帐外销售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第三,加强纳税评估。调查掌握本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产业的税负情况,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及早发现纳税人的异常现象,将使纳税评估真正成为预防税收犯罪的“前哨”。四是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加强税收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稽查技能的教育培训,积极营造热爱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氛围,把稽查人员培养成熟悉行业运作的“专家”。
(5)建立税务警察机构,增强税收执法的刚性。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缺乏税收司法手段,难以依法查处涉税刑事案件,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前形势下,税务机关在查处重大偷税案件时,应及时提请公安介入。充分利用公安部门的办案手段,及时保全涉税违法证据和财物,抓捕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挽回国家税收损失。但从长远来看,中国必须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税务警察机构来维护税收秩序。我国的税务警察机构应由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建,在体制上实行垂直管理,国家和地方税务警察事务统一管理,业务归公安机关管理。同时赋予税务警察对重大涉税案件的特殊侦查权和刑事侦查权。他们在税务警察的帮助下,查处税务稽查人员等机构力所不及的重大税收案件,努力提高偷税漏税案件的侦破率、处罚率和移送率,依法严惩偷税漏税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使偷税漏税者望而生畏,从而有效遏制偷税漏税行为。
(6)积极鼓励公民举报,调动群众税收救助和税收保护的积极性。由于“表外账户”的逃税行为具有隐蔽性,表外账户操作的逃税行为往往为内部人员和相关业务单位所清楚。从近几年的偷税漏税举报来看,大多是在一些企业法人与内部人、业务单位发生利益冲突时被曝光的。因此,税务检查部门应鼓励公民积极。二要严格遵守查办举报案件的保密制度,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三是兑现举报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等方式,建立一套全社会参与的税收协调和税收保护网络机制,让账外经营的逃税者无藏身之地。
设立表外账户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表外账户的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在购买物资时不需要或者无法取得合法凭证,销售产品时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在正常账簿之外设立的账户。
由于其隐蔽性,在一些中小企业中颇受欢迎。同时,表外账可能会因为纳税人以不需要供应商的发票为由压低采购成本,导致供应商不缴或少缴税款。而且纳税人自己销售的商品不开发票,直接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所以危害很大。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自设置会计账簿;
3.未按照规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依据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改变会计处理方法;
6.提供给不同会计数据使用者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不一致;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损毁或者丢失的;
9.微观不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和相关资料的;
10.会计人员的任用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
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