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警察警衔划分
首先,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任专员和副主任专员;
(2)警务处长: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察: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前应当冠以“专业技术”字样。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长级首席职位:主任专员;
(2)副部长:副主任专员;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至三级警监;
(五)厅(局)级正职:从三级警监到二级警督;
(六)厅(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厅(局)级副职:从二级警督到二级警督;
(9)办事员(警长)职位:从三级警督到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官)职务: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三级警督到一级警官。
二、颁奖条件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和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授予,以其现任职务、德才表现、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从学校毕业并从社会招聘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入人民警察的,按照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授予人民警察一等警衔,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1)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经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2)三级警监、警督经公安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长批准授予;
(四)警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士兵军衔制度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