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有哪些?

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如下:

1,认真落实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

2.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和落实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工伤岗位职工按规定参加上级部门和公司组织的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教育和培训;

4.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客观、真实地告知员工职业危害;

5.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机构对受伤岗位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在职业健康公示栏公布;

6.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危害检测,检测结果在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

7.年内继续按要求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8.继续完善可能造成急性职业伤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监测报警装置的配置,做好相关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9、制定重大突发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采购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11,按规定做好岗位有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认真做好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国务院卫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行使职权,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