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第97条第7款规定
法律主观性: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形式为:1,行政处罚。2.惩罚。3.刑事处罚。4.资格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处罚或者处分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法律客观性: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