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重庆造价协会,英文翻译为重庆市建设造价协会(简称CCC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

协会是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科研、教育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单位,以及造价工程师、高级专家学者等专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重庆市建委批准,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 * *,全心全意为政府和广大党员服务。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热情服务。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服务。为振兴重庆、促进重庆建设发展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主管部门是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登记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我们接受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金红大道555号梅园国际商务大厦6楼。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落实科学发展观,要紧紧围绕“完善制度、完善政策、民主管理、提高服务”的工作方针,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管理模式做好协会工作。

(一)组织研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的相关理论、原则、政策、模式和方法,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依据改革的政策建议,积极推进现代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活动中的应用;

(二)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诚信建设,按照工程造价行业执业规则等制度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建立完整的考试、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在具体实施中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国家、专业部委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定额和办法,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三)根据建设部和市建委关于协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自律管理的规定,按照《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市实施细则,积极做好施工单位的审查、注册、执业、变更、验证、继续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制定和实施规范的信访制度,听取和反映会员诉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合力,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服务会员。

(五)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会员完成有关工程造价指标、定额和标准的修订工作。承担和完成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

(六)编辑、出版和分发工程造价信息和培训资料。办好工程造价信息网站。评估和推广工程造价应用软件。

(七)组织市内外建筑经济的学术、技术和信息交流及业务合作,推广工程造价管理的先进经验;

(八)定期开展工程造价先进单位和个人排名、工程造价突出业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百强等活动,表彰奖励在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创新能力、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九)组织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3)从事工程造价建设、设计、施工、科研、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和法人团体。

(四)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

(五)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资格,并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六)国内外业内知名人士。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3)会员证须由秘书处发出。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我方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6)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的活动,完成分配的工作;

(四)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当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或规章制度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管理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制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由理事会表决,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执行董事;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八)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九)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十)领导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4、5、7、8、9、10、11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执行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或执行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执行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执行理事)出席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职能处室,承担日常具体事务。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主席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局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经费;

(四)协会及其附属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变更成员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7年6月5日+2月6日+3月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