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平南周公生态公园保护条例
生态园包括周公公园、毛湾岭、曹文岭、木友岭、花果山、枫罗带岭、白虎岭、狼三岭、竹坞岭、十二岭,总规划面积3463.1239亩。具体保护范围见附图。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扩大生态公园保护范围,由平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决定。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确定的生态园保护范围设立界桩或者其他界桩。第三条生态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园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和帮助地方政府做好生态公园保护工作。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协调解决与生态园有关的重大问题。
生态园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态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生态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态园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园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生态园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资助、捐赠等方式参与投资生态园建设或支持生态园发展。
对生态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生态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编制生态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总体规划批准前,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第八条经批准的生态公园规划是生态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生态园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生态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和审批要求进行。
现有不符合规划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依法整改、拆除或者搬迁。
除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特殊需要外,在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第十条生态园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彩应当体现周公文化特色,并与周围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第十一条经批准在生态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不得乱扔废弃物。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原貌。第十二条生态园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现有居住建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整改或者逐步迁出。第十三条生态园内禁止新建宾馆、招待所、别墅、度假村、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
禁止在生态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现有工业企业应逐步迁出或关闭。
生态园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第十四条禁止在生态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新坟墓。
生态园内现有的坟墓,除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以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掩埋,不留坟头。
无主坟墓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第三章保护第十五条生态园内现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应当严格保护,包括:
(1)湖泊、池塘和溪流;
(二)竹林、花草、野生动物、岩土、地形地貌等。;
(三)园林建筑、宗教寺庙、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石刻等。;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第十六条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生态园的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有效保护森林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和栖息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卉和果实;
(二)擅自砍伐树木,挖掘植物;
(三)擅自在野外用火的;
(四)其他破坏行为。
生态园内应当种植适合当地生长、具有生态特色、树形美观和观赏价值的树木、花草。禁止种植新的用材林,现有轮伐期不满十年的用材林应当适时补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