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文件全文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根据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6月5438+10月1开始实行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额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额暂按学校上年度教职工基本工资65438+2月和标准化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津贴标准化平均水平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根据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域公务员津贴补贴调整情况进行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补贴相结合,规范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中,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我市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第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1)绩效工资分为两部分:基本绩效工资和激励性绩效工资。
基本绩效工资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额的70%。基本绩效工资在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统一定义为岗位津贴。标准由南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激励性绩效薪酬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评估的基础上,由学校在同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激励性绩效工资可以设立班主任津贴、农村学校教师津贴、加班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学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设其他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项目。学校的激励性绩效工资方案应于每年秋季开学后两个月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每学期可分配一至两次。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应当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人员、工作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施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上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其他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3)学校在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征求教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校内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校长的考核结果确定。
四。相关政策法规
(1)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中纪委发〔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的,暂予保留,不纳入。在规范措施出台前,不得出台新的改革补助项目、提高现有改革补助项目标准和扩大分配范围。
(二)根据岗位职责的大小,按所聘人员岗位对应的系数确定其岗位津贴。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参照统一岗位系数计算(详见附表),管理人员参照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市各县、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统一后的岗位系数进行适当调整。
义务教育学校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暂按基本工资标准对应的岗位执行。完成岗位设置后,从重新录用的次月起执行新的岗位津贴标准。
(3)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和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合并,不再分开,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补贴由学校统筹考虑。
(五)实行绩效工资的同时,向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发〔2008〕40号文件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算退休费用的基数。
(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激励性绩效工资,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七)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之外发放任何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发放。对违反政策法规的,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八)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全额享受岗位津贴;基本合格,下一年度岗位津贴按80%发放;不合格的,按60%计。
(九)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享受岗位津贴。
(十)新录用人员和按规定办理完编制和人事相关手续的调入人员,可从当月起执行本单位聘用的同等条件人员岗位津贴。
(十一)病假期间应按比例支付岗位津贴。2个月内病假按100%支付;2个月以上,第3个月至6个月以下,10年以下者90%,10年及以上者100%;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开始,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支付70%,10年及以上的支付80%。
(十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寒暑假期间的岗位津贴。
(13)请假累计15天及以上的,停发岗位津贴一个月。
(十四)工作人员受到记大过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按90%发放岗位津贴;被降职的,按照被降职的职务支付岗位津贴;被辞退的,从下月起按重新确定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放。
(十五)工作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以内的,按90%发放岗位津贴;被撤销党内职务的,按照新确定的职务给予岗位津贴;试用期内,岗位津贴按80%发放;被开除党籍的,2年内发放岗位津贴的70%。
退休人员一年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其生活补贴按90%发放;试用期内,生活补贴按80%发放;被开除党籍的,2年内给予70%的生活补助。
(十六)被判处缓刑的人员,缓刑期满重新安排工作的,其岗位津贴按重新安排工作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十七)对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暂不发给其岗位津贴或生活津贴。得出结论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动词 (verb的缩写)资金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以县为主管理、省级统筹资金、中央适当支持”的国家政策,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落实到位。南宁市所辖县(区)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财政要加强责任和管理。
(2)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规定,严禁“同时收费不收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用收费收入和公款自行发放补贴。
(3)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发放现金。具体发放办法按照各级工资管理制度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地方,基本绩效工资按工资管理规定的程序核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激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工资管理规定的程序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转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不及物动词组织实施
(一)南宁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各县(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后 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二)市本级、县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落实绩效工资和地方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改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和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要及时研究并妥善处理实施中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的顺利实施。
(三)我市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绩效工资实施的相关政策。
本实施办法如有新的规定,中央和自治区将作相应调整。
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岗位津贴分配系数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