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应支付10元。

根据纠纷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退市、辞退、辞职、辞职产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在我国境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万元至1万元部分,按2.5%缴纳;

3、654.38+万元以上至20万元,按2%计;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0.9%缴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1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按0.5%征收;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缴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