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青岛税务登记证的流程和需要的资料是什么?

一、办理青岛税务登记证的流程:

1,接受。办税服务厅接收信息,核对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内容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录入信息内容并即时办结;

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者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处理。

3.反馈。将盖章后的税务登记表(适用纳税人)反馈给纳税人,并当场开具税务登记证。已开具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收缴纳税人提交的临时税务登记证并注销。

4.归档。

二、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企业纳税人)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复印件(提交可撤销的复印件,可获取相关信息)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交能获取相关信息的可撤销复印件)

5.相关合同、章程和协议的复印件(如能获得相关信息,可提交可撤销的复印件)

扩展数据:

处理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八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及复印件;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四)有独立生产经营权、独立财务核算、定期向发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费或租金的承租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承包租赁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工程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给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青岛市税务局-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