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社工医疗保险细则是什么?
第一条根据《关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鄂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依照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对象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覆盖的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第三条低收入居民医疗保险以保障特殊慢性病住院和门诊医疗为重点,兼顾门诊医疗。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基本的原则;坚持缴费与待遇水平挂钩;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建账,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基金年人均筹资标准为150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第七条低收入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程序。第八条城镇低收入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资格每年由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1次认定,每年10月中旬完成165438。第九条根据实施细则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则仍按实施细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下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第十条参加医疗保险的保障居民,自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字并完成登记手续之日起,可按本细则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增低收入居民从次年1+0起按本细则享受医保待遇。10%的低保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参保人员门诊补助。低保对象按照每人15元的标准建立门诊家庭账户。第十二条惠民医院是低收入居民定点医院。居住在乡镇的居民可以就近选择乡镇卫生院的“惠民医疗窗口”就诊。第十三条惠民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具备基本的医疗设施、技术水平和常见病诊疗、抢救的必要条件和能力,确保诊治明确的慢性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第十五条惠民医院住院和市外转诊最低起付标准为100元(无“三无”最低起付标准),特殊慢性病住院和门诊补助之和在1自然年度内最高为20000元。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惠民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后,符合医保住院条件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按60%报销。第十七条参保人员自住院之日起,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惠民医院填写《费用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成年亲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成年亲属签字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患者有权拒付。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在惠民医院就诊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交纳一定数额的预付款。参保人住院后,惠民医院按规定与患者结算,患者只需自费承担费用,个人垫付部分多退少补。第十九条惠民医院每月将参保人员的病历、费用清单、相关票据等材料集中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结算条件的,应当及时结算。第二十条参保人患癌症、肾移植、慢性肾衰竭透析等三种特殊慢性病,其门诊费用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贴标准为准。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实行定点对口转诊制度。本市对口转诊医院为中心医院,省级对口转诊医院为湖北省人民医院。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按《湖北省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第二十三条低收入居民医疗保险应当严格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特殊疾病和紧急抢救用药可放宽至乙类药品目录,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明确不予支付的费用不予报销。第二十四条惠民医院应当遵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控制和管理;应建立医疗保险信息平台,每天按时传输相关数据,及时提供参保人员就医等相关信息。惠民医院应配备专职医疗保险人员,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建立首院、首诊、科室负责制;医疗药品费用价格要公开,并上墙公示;并主动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服务工作。第二十五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优质服务、降低成本、总量控制、收支平衡”的要求,与惠民医院签订定点医疗机。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退还已报销的费用外,可按有关规定对被保险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市政府组织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物价等部门加强对惠民医院和经办机构的监管,严格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建立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严格兑现奖惩。第二十八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