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卫生仲裁案的结果
法律分析:根据本案裁定,长江医药投资仍为山东华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山东华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60%,公司已将应付股权转让款65,438+065,438+0,065,438+072,958元计入长期应付款,该裁定结果不会影响公司损益;同时,在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公司确认可能发生的未决诉讼/仲裁费用共计38,823,546.29元,与本案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合计为25,026,5438+0,354.48元,确认追加费用65,438+03,802元。191.81元(暂计为2021年6月4日),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将取决于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情况,具体财务数据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确认为准。同时,长江健康表示,长江医药投资以BOB和刘瑞环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两份仲裁申请中,一份已经获得部分裁决,另一份也已被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其股份。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股东应当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