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的餐饮防控措施

法律分析: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对餐饮行业复工的要求不尽相同。比如广东要求餐饮业复工,每天早上要对员工进行检查。所有在职员工都应佩戴口罩,并定期更换口罩。

法律依据:《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指南》。

(一)禁止经营或者存放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产品。

(二)不得收购、饲养和屠宰活畜和动物。

(3)做好肉及肉制品索证索票工作,确保肉源可追溯,特别是加强猪肉“两证一报”检查,严禁购买和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肉制品。

(四)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每日晨检(必要时每餐前进行),做好记录建档,对出现发热(37.3度以上)、感冒、咳嗽症状和呼吸道感染的从业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工作,督促其及时就诊,在医院确诊为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前,不得上岗。

(5)所有在岗员工应佩戴口罩,并按规定及时更换口罩。

(六)从业人员应尽量避免与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员密切接触,避免接触野生动物、养殖或患病的畜禽。

(7)员工在准备食物前、加工生食或熟食后、饭前饭后和接触垃圾后,应分六步用流动水和肥皂洗手,搓手时间应不少于15秒。员工应该提醒就餐者吃饭前洗手。

(八)对来自武汉的工作人员暂停工作,协助其送至所(入)住社区工作站登记信息,接受社区工作站管理,早晚测体温,自隔离观察14天后上岗。

(九)食品加工制作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餐具在使用前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餐具的清洗和消毒参照推荐的餐具清洗和消毒方法。

(10)每天对就餐场所、清洁设施、人员通道、电梯间和厕所进行消毒,厕所应配备洗手水龙头、洗手液和消毒剂。

(十一)保持加工场所和餐饮场所空气流通,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洗和消毒。

(十二)提供网络订餐配送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当每日对外送食品的食品保温箱、物流车厢、物流周转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13)如有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近期就餐的餐馆,应进行终末消毒(在传染源住院、转移或死亡并离开疫点或终止感染状态后,对疫点进行彻底消毒)。

(14)提高对疫情防控形势的认识,配合政府加强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法规、科学知识和防控措施的解读和宣传,加强门店疫情防控宣传,如张贴禁止接待大型聚餐活动的标识等。

(十五)疫情防控解除前,禁止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接待大型聚餐活动。

(十六)有条件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配备相应的测温仪器,对消费者发热症状进行检测和提醒。如发现消费者在就餐场所出现发热、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应积极劝其离开现场,并提醒其及时到医院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