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培训条例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应当着眼于提高校长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思想道德修养、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学校管理理论与实践、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培训的具体内容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实际需要有所侧重。

第七条中小学校长培训以在职或短期脱产非学历培训为主,主要包括:

岗位资格培训:按照《中小学校长岗位规范》的要求,对新任或拟任校长进行以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总培训时间不少于300小时。

在职校长提升培训: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升管理能力、研究交流办学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在职校长培训。每五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校长高级培训:对具有丰富办学经验,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校长进行培训,旨在培养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专家。

第八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行课时制,也可采用集中专题、分段教学、累计学分的方式。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培训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国家提供的现代远程教育资源,积极创造条件,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