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安军转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安置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
(3)配偶在天津、重庆、省会(自治区首府)及副省级城市取得常住户口满2年;
第十八条父母无子女或者配偶是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有常住户口的地方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都是军人,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安置在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退伍地。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在本人父母、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选择自己的工作;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在飞行、海军舰艇上工作满15年的;
(三)战时荣立三等功,平时荣立二等功的;
(四)因战致残的。
第二十条。双方都是军队干部,同时转业的夫妻,可以安置在一方原籍或入伍地,也可以安置在配偶符合当兵条件的地方。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嵌入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等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本地区安置。
二。钟发文件[2004]
军队体制调整改革期间,单位被撤销、合并、降级、改组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在部队所在地取得常住户口的,可以在配偶有常住户口的地方安置;夫妻双方都是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可以调换工作,安置在任何一方的军队驻地;未婚或离异的,可按驻地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安置。撤销、合并、降级或者整编的单位,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确认。
三。陕西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高校分配入伍)在山东。
(2)配偶入伍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山东。
(3)配偶入伍后已取得山东常住户口(落户时间应在军队干部批准转业前,下同)。
(4)军队转业干部或其配偶是父母有山东常住户口的独生子女。
(5)军队转业干部父母有山东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
(6)父母有山东常住户口的未婚转业干部。
(七)父母均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籍贯、入伍地或者父母退役安置地在山东的。
(8)夫妻双方均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且一方符合配偶服兵役条件且服役地点在山东的;一方转业,留队的符合配偶入伍条件,服务地点在山东。
(9)自主择业、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战时荣立三等功,平时荣立二等功,因战致残,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常住户口在山东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军队体制编制改革期间,被解散、合并、降职、整编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妻双方都是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可以转业,在任何一方军队落户;未婚或离异的,可按驻地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安置。撤销、合并、九个师和改编单位,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确认。
(11)我省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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