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不知道分期付款可以取消?
1.当学生要求取消分期贷款时,分期贷款公司是否有权以学生必须征得教育培训机构同意为由拒绝学生取消分期贷款的要求?
如前所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教育培训机构不是学员与分期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学员与分期贷款公司因借款合同产生的纠纷与教育培训机构无关。如果学员需要与分期贷款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不需要教育培训机构同意。如果分期贷款公司只有在教育培训机构批准后才能取消分期贷款,是对学生解除合同权利的限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学生仍有权单方解除与分期贷款公司的贷款合同。
2.教育培训合同中约定的“不得退费”的内容效力如何?
(1)如果“不退款”的内容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并且不合理加重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学生可以主张该条款不会成为合同内容。根据《民法》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教育培训机构在教育培训合同中约定“不予退款”或者双方未签订合同,且该机构出具的收据载明“不予退款”的,应当认定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学生的责任,限制学生的主要权利,学生有权主张上述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2)如果“不退款”的内容已经以合理的方式引起受训人员的注意,则已经解释的本条款的内容可被视为有效。
3.学生们已经学了一些课程。他们可以在课程结束前要求退还剩余的学费吗?
即使教育培训机构不存在违约行为或者不存在《民法通则》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受训人员仍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认为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人身排他性的特征,不适合强制履行。合同的履行基于双方的相互配合,学员以不想继续上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学生解除合同的性质也会被认为是违约解除。法院将根据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约定的退款规则和已经进行的课程,酌情确定学生可以退还剩余学费的金额。
4.学生能否以教育培训机构和分期贷款公司欺诈为由主张借款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学员有证据证明教育培训机构与分期贷款公司之间以欺诈手段签订借款合同的,学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