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课间分钟,学生受伤,老师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理喻,六年级的孩子通常只有十三四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你的描述来看,如果只是简单的推拉玻璃门造成伤害,那是学别人的不对。因为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学习的场所,有义务保证其设备的安全。

退一步说,就算玻璃门本身没问题,学校也有责任管理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包括课间)的行为,学校也有责任管理学生之间的打架事件。

因此,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这个责任首先应该由学校来承担。

至于学生,要不要和老师一起出钱?个人认为不需要赔偿,虽然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一般学生之间打架造成玻璃门损坏,不应该认为是另一个学生造成的。另外,即使存在老师的管理过错,也不应该是这里所说的“第三方”造成的,学校无权要求老师赔偿,只能依据学校对老师的管理规定,要求老师承担内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