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管、运行和维护。

涉密资质是指保密行政部门许可企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约化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集约化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集约化经营资格。

涉及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密级业务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办密级业务。第五条集约经营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资格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资格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审查工作,或者组织机构协助工作。第七条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承担保密资格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八条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密资格考试专家库,组织入库考试、培训和考核。第九条实施集约型资质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等级和条件第十条集约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从事绝密、机密、涉密密集型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涉密、涉密密集型业务。第十一条涉密业务资质包括整体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安全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涉密业务。获得通用集成业务类别许可的,除从事系统集成业务外,还可以从事所建系统的软件开发、安全监控和运维工作。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内承办密集型业务。承接保密系统咨询和工程监理业务的,不得承接其他密集型的咨询和监理业务。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二)近三年内无犯罪记录,未被撤销保密资格(资格),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集约化经营的人员具有中国国籍,在境外无永久居留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具有从事密集型业务的专业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保密要求:

(一)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二)保密制度完善;

(三)从事密集型业务的人员接受过保密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集约化经营的场所、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有保密工作专项经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第十四条申请人不得有外国投资者的直接投资,最终外国投资者对申请人的间接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申请人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在申请人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资质且资质有效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与上市交易的股份比例不得高于总股本的30%。

(2)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期和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外国投资者不得接触或者知悉国家秘密信息。第十六条申请不同等级、不同业务类型集约化经营资质的申请人,应当符合集约化经营资质具体条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