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0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22年6月1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主任和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主任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主任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长效机制。食品安全主任和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主任、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在做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充分听取食品安全主任、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判断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五条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主任的基础上,应当配备食品安全主任:
(一)特种食品生产企业;
(2)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和连锁餐饮企业的总部;
(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和连锁销售企业的总部;
(5)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指导本地区有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主任。
第六条食品安全主任和食品安全主任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三)熟悉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指定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担任食品安全负责人和食品安全主任。
第七条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主任。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主任。
第八条食品安全总监根据职责要求,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明确员工健康管理、供应商管理、进货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和处理等食品安全责任要求;
(二)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并提出改进措施,预防和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三)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组织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食品安全人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接受并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详细制定食品安全总监的职责。
第九条食品安全主任根据职责要求,向食品安全主任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实施;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管理和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的记录材料,并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卫生状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食品安全员守则。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清单,建立健全日控、周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控制制度。食品安全员应当根据风险控制清单进行日常检查,并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按程序及时向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如果没有发现问题,也要记录下来,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检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排查风险隐患,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常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度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情况汇报,总结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下月重点工作进行调度安排,形成月度食品安全调度会纪要。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主任等人员的设置和调整、食品安全总监的职责、食品安全主任的行为规范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主任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企业在日常管控、周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其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并将培训和考核情况记录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抽查不合格且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企业建立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激励机制,对工作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主任、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照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本单位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对依法履行职责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主任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主要决策者。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人员,也可以是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食品安全员。
第二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集中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可以参照本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年6月11日起施行。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相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明显提高,食品行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此同时,仍存在企业未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任务不明确,安全管控不到位,导致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为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真正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本规定。
《条例》的出台,将推动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完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有利于抓住企业这个关键少数,促进其履职尽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利于监管触角的深度延伸,确保能找到人、能找到事、能承担责任;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记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记者: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主任必须是专职人员吗?
答: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
记者: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外,其他企业是否需要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名字一定要食品安全总监吗?
答:《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应当配备食品安全主任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类型。达不到食品安全主任要求的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主任。企业已配备符合食品安全总监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可以不改变原职称,明确其为食品安全总监,履行总监职责。
记者: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人数有规定吗?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负责人,并根据其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主任和食品安全官员的人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记者:对于已经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企业,能否保持原有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编制?
答:对已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企业,可保留企业原有部门和人员编制,但要确保其能够按照《条例》要求履行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主任的相应职责。
记者:《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制定日控、周检、月调度制度和机制。这里的自检是什么意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检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价食品安全状况。这里的自检是指企业根据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组织的定期检查和评价。自检不能代替日控、周查、月调度,但可以结合进行。
记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原有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与日常管理、周查、月调度有什么关系?有必要改变吗?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增加控制、检查和调度的频次,但不得低于此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类似的工作机制,原制度可以结合日常控制、每周调查和每月调度的工作机制继续实施。比如,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允许以日、周、月划分,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类似倒班控制、双日检查、双周调度等制度,落实日检、定时检查、定时调度的要求,确保潜在风险始终在防控范围内。
记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停产停业期间是否需要执行相关制度?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产后,可以暂不进行日控、周查、月调度,相关信息应当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记者:企业是否需要按照统一的文件名执行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纪要?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要求建立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纪要。文件名称可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保证日控、周查、月调度工作有记录、有验证。
记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未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随机考核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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