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原因培训课程退款的法律规定
个人原因培训课程退款的法律规定如下:
教育局规定了学校退费的标准。
一是因培训机构原因导致学员无法完成学习计划,学员要求退学并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剩余费用。
二是培训机构开班前,学员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国家各类承认学历的机构出具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申请退学退费,培训机构扣除5%的手续费,再退还剩余费用。
第三,签订协议前一定要阅读协议内容,建议学生保留维权证据。协议里有关于费用返还的约定。一般以学员与培训机构的约定为准(无效格式条款除外)。
关于违约金问题,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在学员表示没有预约课程或取消课程的情况下,建议学员保留相关证据,如文字资料、录音、手机短信、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等。,在与培训机构交流的过程中。如果以后涉及诉讼,从证据的角度,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在法律诉讼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四、培训机构期间,学员因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能继续上课,申请退费不予退还。
五是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该票据作为培训机构收费和退费的唯一凭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