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9修订)
本条例所称建设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依照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市住建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住建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第五条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是由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行业规章、资质验证、培训考试,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在特区注册的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入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会员。第二章监理范围和内容第六条监理应当在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实施:
(一)总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应当由国家监督的建设项目。第七条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2)工程质量;
(3)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4)建设工期;
(五)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等。第八条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开工报告,检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规划许可、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审查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督促项目建设依法进行;
(二)确认承包商选定的分包商;
(三)组织施工图会审;
(四)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检查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六)检查承包商或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和质量;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包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八)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的其他事宜;
(10)签发工程款支付凭证;
(十一)督促承包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
(十二)组织项目竣工初步验收;
(十三)督促建设项目完成验收和备案手续。第九条保修期内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a)督促承包商进行回访;
(二)参与质量责任认定;
(三)监督工程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第三章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第十条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采取企业法人、合伙等组织形式。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第十三条非本市监理单位在特区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活动。
经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考试合格并取得监理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可以协助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活动。第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