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援疆措施
《中组部援疆管理办法》于2018年9月正式颁布,主要包括《援疆干部选拔培养管理规定》。其中,援疆干部选拔主要包括对考试科目和录用条件有明确规定;援疆干部培训主要包括层次划分、课程设置等具体措施;新疆援疆干部管理主要包括职务任免、考核评价等规定。该办法的细化和明确,可以为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援疆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导和支持,保障援疆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该办法还明确界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援疆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有利于强化中央规划和地方实施的协同效应。需要注意的是,中组部援疆管理办法并非一纸空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机构切实执行,才能真正发挥其规范和引领作用。因此,在实践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援疆质量和效果。
中组部援疆管理办法与新时期援疆工作有什么关系?《中组部援疆管理办法》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出台的,与“三区三州”、“对口支援”等新的援疆机制密切相关。该办法对援疆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和细化,为援疆工作提供了更加完整、科学的制度保障。同时,随着格尔木等地区援疆工作的积极推进和探索,中组部今后的管理措施也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援疆工作的需要。
中组部援疆管理办法是推进援疆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对于加强中央统筹和地方落实,提高援疆质量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各级机构和干部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扎扎实实开展援藏工作,促进西部地区的改革、发展和长治久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救急、可持续的原则,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的原则。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和审查,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机构或者管理人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