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招标工作分为招标、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
施工监理招标应在施工招标前完成。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进行竞争。
招标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第四条项目法人负责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组织和实施。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代理招标。第五条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部派出机构管理地方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
全国大中型规模以上水运工程和其他重要水运工程的监理招标投标由交通部管理。
上述项目以外的航道工程项目的监理招标投标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和外资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招标投标,应按上述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报审和备案。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应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评标报告和结果应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
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公开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邀请几家监理单位参加投标。每个招标项目邀请的单位不少于3家。
谈判。对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有特殊要求的单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项目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谈判确定中标人。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工程实行一次性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功能和专业实行分阶段、分区块招标。但是,禁止肢解主体工程或者只进行监理招标施工。第九条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2.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
3 .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成,并已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 .有条件的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第十条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确定招标方式;
2.准备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议标);
4.公布资格预审要求;
5.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
6.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7.组织投标人考察项目现场并答疑;
8.组织制定评标办法;
9.接受投标人的标书并审查其符合性;
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推荐中标人;
11.项目法人定标;
12.项目法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监理合同。第十一条从事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编制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文件的能力;
2.具备审查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3.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的能力。第十二条水运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公告(邀请函)的主要内容:
1.招标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监理范围、建设期限、投资情况以及主要项目的类型、结构、规模和数量;
2.投标方式、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申请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3.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
4.投标申请书的内容要求;
5.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