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和资格管理规定
前款所称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单位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
(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
(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
(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集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企业包括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船舶代理经营人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人。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业人员的考试和资格管理,包括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和管理以及装卸管理人员、报关员和检查员的资格管理。
本条第二款所称船舶对装载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进行现场检查,是指对集装箱的包装工艺、标志、积载隔离等是否完好进行现场检查。托运人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和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报关员和检查员的资格管理。第四条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经费,建立培训管理档案。
从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五条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的装卸管理人员、报关员和检查员的职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相应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培训档案、年度考核材料等相关资料,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检查相应岗位人员的资格证书。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和管理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大纲。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考试大纲编制考试题库,制定考试程序。第八条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编制的考核题库和制定的考核程序,组织对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评估不得收费。
组织考核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参加考核的人员可以向组织考核部门查询考核结果。第九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报名参加考试,并向组织考试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报名申请书和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能够证明其为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有效证件。第十条经考试合格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变更工作单位,成为其他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可以不再参加考试。第十一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对经考核合格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及时更新其法制、安全、业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第三章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第十二条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并取得相应工种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件),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资质证书》根据危险化学品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类型分为包装、散装固体、散装液体和其他类别,并在证书备注栏中注明。
《资质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全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