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和培训费扣除比例
差旅费和培训费的扣除比例要根据情况判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扣除。差旅费中包含的补贴在人均100元、1天的标准内。
企业培训费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核算内容,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期末结转当期损益。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以在当期扣除,但超出部分可以在后期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延期。
“因培训产生的差旅费”能否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在实践中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