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怎么写?

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案调查报告

负责人:XXX,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及户籍地:,身份证号:,职务:十堰市四知堂药店负责人;电话:。

案由:某某非法行医导致严重后果,涉嫌非法行医罪。

移送机关:十堰市卫生局

承办人:

案件及违法事实:

2006年7月18日下午,患者弟弟向我局反映,在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18号四知堂大药房,其姐姐分娩后,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大出血。现正在太和医院抢救,请求我局调查处理。接报后,我局立即组成专案组,深入案发现场、XXX家和太和医院进行调查。经过调查,现已查明:

1.XXX经营的十堰四知堂药店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个体经营许可证》。某某1984毕业于湖北省云阳区卫生学校,2004年取得中专毕业证书,1990临床医学主治医师职称,1999医学专业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证,执业药师资格证。

2.于某于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6日10:40期间,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十堰市四知堂药房原址(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以下简称原址药房)和现址药房(十堰市茅箭区黄花巷20号,101号)、现址药房楼梯值班室、二楼右侧第三间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

3.委托人XXX于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6日10:40期间,在现药房值班室、现药房楼梯、现药房二楼右侧第三室从事临床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生执业活动。其中,2006年7月15日20时30分至2006年7月16日10时40分期间,陈秀琴在现药房二楼右侧第三室和现药房楼梯值班室分娩自己的婴儿,因其不具备医疗资质,其就医场所不具备基本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孕妇陈秀琴未在14小时内转至具备分娩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导致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及全切、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对陈秀琴进行产前诊断和助产技术的具体流程如下:

2006年6月初,应产妇要求,某某(以下简称肖)在现药房楼梯值班室采用触诊、听诊等医学技术,做了产前医学检查和产前诊断。她告诉陈秀琴,她的预产期是2006年7月,血压90/60 mmHg,血压低,所以对比实际胎儿体积。2006年7月14日,丈夫闫给某某打电话,问预产期到了为什么没有动静。某某告诉他预产期只是推算,可能早几天,也可能晚几天,一周之内就正常了。2006年7月15日19左右,陈秀琴在北京路南泥湾宾馆住处感到轻度腹痛,颜陪同其乘出租车至XXX经营的现药店门口。当时XXX出门了,没有回家。20时30分左右,XXX返回现药店,其丈夫颜要求XXX为其提供送货服务,XXX带其到药店二楼右侧第三间。用手进行触诊检查。事发后,XXX向我局执法人员陈述,经检查,未发现陈秀琴有宫缩现象,胎头仍漂浮在耻骨联合上方。他告诉陈秀琴,你的肚子只是有点痛,不是很痛。晚上痛得厉害的时候给我打电话。我们之间只有一扇窗户,然后让颜在他的药房二楼右侧的第三间房里休息。2006年7月15日2: 00至2006年7月16日2: 00左右,XXX到其药店二楼右侧第三间房查看病情,询问腹痛强度有无变化,回复仍和以前一样。XXX听后没有处理,回自己房间休息了。2006年7月16日5-6点期间,感到剧烈腹痛。某某会把它带到药店楼梯口的值班室,让它躺在产床上做医学检查。

..............(略)

4.2005年4月中下旬起,委托人XXX在十堰市四知堂大药房(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分娩床上为产妇王明华开展临床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及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分娩后胎儿出现缺氧症状,经XXX抢救无效死亡。在分娩后的第二天及随后的6天里,XXX每天给王明华静脉滴注消炎药。* * *王明华被收取不到300元人民币。

动词 (verb的缩写)陈秀琴胎儿尸体的下落。经查,严于2006年7月18日9时左右,委托陈秀琴的妹夫潘恒强将胎儿尸体丢入十堰市朝阳路金融保险公司旁一公厕前的垃圾桶内。至7月18日陈秀科向我局投诉时,我局尚未收到陈秀琴家属关于尸体处理的报告。

6.根据XXX自己的说法,陈秀琴滴的1瓶药的名称和数量分别为10%葡萄糖500ml和维生素C2 g;第二瓶药的名称和数量为65438+500ml的00%葡萄糖、3 g的维生素C和2.5 mg的地塞米松,其中500ml的10%的葡萄糖直接插入输液管,3 g的维生素C和2.5 mg的地塞米松在药房配制后用20ml的一次性注射器从瓶塞注入。由于1瓶的空瓶、输液管和残留药液已被XXX丢弃,无法查明具体的药品名称和数量;事件发生后,第二个空药瓶、输液管及瓶内残留药液主动移交我局封存。经询问闫并经其鉴定,移交我局的第二个空药瓶和输液管外观及瓶内残留药液量与出租车上拔针时的情况基本一致。药品空瓶、输液管、瓶内残留药液现冷藏在我局技术管理部冰箱内,等待进一步处理。

七、某某从事临床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医师执业活动所使用的产床、听诊器、血压计及部分医疗废物已被我局封存,现存放于我局仓库。

八、某某非法医疗场所(现地址十堰四知堂药房,药房楼梯值班室,药房二楼右侧第三室)已被我局查封。由于调查已经完成,我局于2006年7月30日解除了对现药房、药房楼梯值班室、药房二楼右侧第三室的行政管制。

九、王明华一直没有到我局进行调查。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询问后,了解到案情,并依法询问了XXX、岳,证实XXX于2005年4月中下旬在十堰市四知堂大药房产床(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寨社区6号楼101室)对产妇进行了临床产前检查。

相关证据:

1、1张X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信息。

2.XXX《毕业证书》六万五千四百三十八份,用以证明其经过系统的中等医学教育,具备一定的妇产科知识。

3.1某临床医师职称证书复印件,证明其具有一定的妇产科临床经验和技能。

4.XXX医师资格证书65,438+0份,用以证明其具备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能力。

5.《执业药师资格证书》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1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1份,《个体工商营业执照》1份,分别用于证明其具备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资格。

6.案件受理笔录65,438+0份及其附件《案情说明》65,438+0份,用以证明陈秀科申诉的内容。

7.陈秀科身份证1份,用以证明申诉人的身份信息。

8.1颜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其身份信息。

9.1 . 1份现场检查笔录,系我局2006年7月19日对XXX现住址的药店进行检查后出具的,用以证明XXX行医的具体地点及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10、19 2006年7月陈秀科询问笔录1份,用以证明其投诉来源及2006年7月19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未见到XXX的原因。

.....................(略)

违法事实的认定:

1.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6日10:40期间,委托人XXX在未注册为医师的情况下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但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助产士技术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擅自在十堰市四知堂药房原址(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以下简称原址药房)和现址药房(十堰市茅箭区黄花巷20号,101号)、现址药房楼梯值班室、二楼右侧第三间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

2.委托人XXX于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6日10:40期间,在现药房值班室、现药房楼梯、现药房二楼右侧第三室为陈秀琴(产妇)进行临床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及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其中,2006年7月15日20时30分至2006年7月16日10时40分期间,陈秀琴在现药房二楼右侧第三室和现药房楼梯值班室分娩自己的婴儿,因其不具备医疗资质,其就医场所不具备基本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孕妇陈秀琴未在14小时内转至具备分娩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导致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及全切、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

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的判决;

当事人于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6日10:40期间,未经批准在两个医疗场所从事临床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项目的医疗执业活动,并于6月16日20:30至7月16日,陈秀琴在现药房二楼右侧第三室及现药房楼梯口值班室为自己接生的过程中,因不具备擅自接生的医疗资质,未在14小时内将陈秀琴转至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导致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完全切除、大出血。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等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而且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已涉嫌非法行医罪。认定XXX涉嫌非法行医的理由如下:

1.某某非医师行医行为破坏了刑法保护的两种社会关系,即国家合法的公共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和医师的生命健康权,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违反了非法行医罪犯罪对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和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的犯罪客体包括两个方面,即国家法定的公共卫生和医疗管理秩序以及医务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医疗卫生行政秩序是国家的基本社会秩序。某某未经批准非法行医,是对刑法保护的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的侵犯。其次,XXX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为执业医师,诊所没有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也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执业医师的生命健康权。

2.某个人非法行医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符合非法行医罪的客观要件。之所以情节严重,是因为她的违法事实中有三个情节。第一,XXX长期非法行医。委托人XXX自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6日10:40期间,未经批准,在两地从事临床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项目的执业活动,从事非医疗执业活动超过14个月。其次,2006年7月15日20时30分至2006年7月16日10时40分期间,在现药房二楼右侧第三室及现药房楼梯口值班室,因其无医疗资质,陈秀琴擅自接生,诊所无基本医疗条件和必要。孕妇陈秀琴未在14小时内转至具备分娩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导致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及全切、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三、于某非法行医,给患者陈秀琴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截至2006年7月30日,陈秀琴家属已实际支付医疗费9400元,太和医院已支付医疗费128907元,以挽救陈秀琴的生命。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我国司法机关广泛的司法实践和对“情节严重”法律概念的* * *认识,根据以上三点,可以认定某某非法行医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略)

综上,我局认为,XXX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延误了治疗和抢救时机,导致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及全切、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已涉嫌非法行医。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规范我市医疗卫生管理秩序,更有效地震慑非法行医者,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年月日

备注:本报告一式三份。第一联留存执法档案,第二联交移送单位,第三联抄送检察机关备案。

来源:/wsjd/news_view.asp?新闻id=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