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一)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职称或者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政策、法律法规。
(三)应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职称或者高级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四)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专业(按教学班)至少配备2名专业理论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资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资格,如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实验设施设备。有办公场所;理论课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采光通风条件良好,桌椅、平台、黑板等设施齐全;有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操作场所,并符合相关工种的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卫生等安全规定。
其中,租赁场地和设备必须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三年。实习、实验设施设备、实习站基本能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的需要。招收学生,其住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应有与专业设置相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经审批机关审查备案。
(7)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和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
(八)应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九)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