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促进人才发展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者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具有较高能力和素质的人力资源劳动者。第三条人才发展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分类施策、鼓励创新、优化服务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纳入综合政绩考核体系。第五条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发展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协调监督和服务保障。
人社、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医疗卫生、工信、公安、金融、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人才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和服务各类人才,做好相关领域的人才工作。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落实人才政策,为人才创造性工作提供保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境内外公布人才发展政策、重点人才工程和人才创新创业事迹。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人才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第九条鼓励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区先行先试,先行先试。第二章人才培养与开发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人才培训制度,通过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中介机构和从事国际人才交流的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对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内的学员和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向社会开放的培训平台,可以给予补贴。第十二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自主或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建设各类R&D机构。
支持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本市合作建设特色学校、学科和研究平台。
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大学生创业就业等领域给予高校政策支持。第十三条支持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企业参与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对在科研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建、解决就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可给予政策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搭建企业家交流合作平台、开展企业家联谊活动、表彰奖励为通化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家等方式,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活力。第十四条支持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对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研发人才团队给予资金支持。第十五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人才培养平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第十六条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开展技术技能竞赛、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
培养“通化工匠”,优先支持“通化工匠”技术研发、成果推广和转化项目。推荐有重大贡献的“通化工匠”参加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评审。第十七条支持高等院校、企业和行业组织培养和发展电子商务人才,加快发展城乡电子商务服务业。第三章人才引进和流动第十八条人才引进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不受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限制,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提高人才开发和使用效率。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定期发布人才发展目录和急需人才需求等信息。
急需人才可享受居住、落户、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二十条围绕本市支柱、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引进科技前沿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以从引进程序、扶持政策等方面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