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相关方的培训时间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项安全培训。

(1)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每年至少接受30小时的安全培训。

(2)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筑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管理规定》(JJ[191]522号)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外,每年必须接受至少40小时的专业技术安全培训。

(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4)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消防员、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仍必须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企业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返岗位前,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培训。

(2)施工企业新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国家和地方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5小时。

(2)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现场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和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5小时。

(3)安全小组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安全分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评价等。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