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管理条例(二)

第十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给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四章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职律师在执业中,有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案件材料;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审;

(四)担任公职律师期间履行公职律师义务,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年限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五)连续任职三年以上的公职律师,因辞职、退休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实习的,可以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接受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资格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二)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工作;

(三)除被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或者参加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外,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事务;

(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法律援助事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以及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

(五)缴纳律师协会会费,会费缴纳标准和减免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公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公职律师是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所在单位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社会保险由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公职律师教育培训纳入社会律师教育培训范围,监督检查公职律师在履行公职律师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公益法律服务活动,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法律援助事务,对拒绝参加教育培训、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二条公职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年度考核。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公职律师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公职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四条公职律师应当服从所在单位的行政管理,带头遵纪守法。公职律师因违法违纪受到记过或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处分的,或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五条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公职律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律师协会行业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公职律师因岗位调整或者工作调动,不符合公职律师岗位要求,或者不再继续执业的,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终止执业申请,并交验工作许可证。不主动申请终止执业或者不上缴公职律师工作证的,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公告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职律师调任其他单位拟继续执业,仍符合公职律师资格的,应当在调任后15日内向所在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律师工作证变更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验);

(三)原单位出具的案件已经结案、案卷材料已经归档的证明;

(四)原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

(五)申请人是新调入单位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明;申请人为员工的,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提交原件以备核查);

(六)新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并同意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七)原公职律师工作证;

(8)近期两寸正装正面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两张。

第六章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的转型

第二十八条公职律师连续任职三年以上,可以不申请实习而成为社会律师,并向所在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并按要求粘贴两张近期二寸正装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二)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或退休证明(属于职工提交的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

(三)原公职律师工作证;

(4)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校对);

(五)居住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执业地的提交,提交原件校对);

(六)执业所在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档案托管证明;

(7)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八)无开除公职证明(退休人员不需提交);

(九)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申请成为公职律师的社会律师,应当向所在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验);

(三)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内容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五)申请人的个人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

(6)申请人近期免冠蓝底两寸正装及正面彩色证件照两张。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律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2065438+65438+65438起试行。试行后,本办法的规定与司法部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司法部的规定为准。

律师执业申请本人xxxx年6月毕业于xx大学,xxxx年2月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xxxx年9月8日申请到xxxx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在实习期已经达到1年。

在xxxx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我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在导师和本所同事的指导和帮助下,我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践能力,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做好律师的各项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法治和法制建设的统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经过一年的实习,我对律师职业有了新的认识,更加坚定了我要继续锤炼自己,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称职的律师的信念。现已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特此申请执业。

请审阅并批准它。

本人承诺:本人符合法定执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