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

你好!《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三十三条。全文如下:

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 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努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的制度,从“入口”到“国库管理”

2.基本原则。

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单位。按照完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明确国家和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

坚持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资产与预算的结合,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有效缓解部门和单位之间资产占有的不平衡,促进资源配置合理化,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通过必要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流程再造,实现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紧密结合,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的紧密结合,做到账账相符,提高单位管理水平。

三个主要目标。

保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履行职能中的物质基础作用,切实保障政权运行和公共服务提供的需要。

配置科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范围符合公共财政要求;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和资产使用绩效,细化资产配置预算。

有效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单位资产得到有效维护和使用;资产* * * *的使用机制合理,使用效率最大化;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有效监管资产租赁、出借和对外投资及其收益。

处置规范。有效遏制资产随意处置,防止处置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完善的资产处置交易平台和重大资产处置公示制度,引入市场hoe制度,实现资产处置的公开透明;规范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监管到位。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监督体系,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过程的监督制约机制。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管理责任,共同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狠抓* * * *管理,进一步理顺和巩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级监督管理体系,强化财政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责任,明确和理顺与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协调与政府事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监督,搞好配合。同时,明确财务部门内部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加强资产管理制度、规则、标准和流程的制定、管理和控制。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强化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的主体责任。

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组织管理本部门和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审计、监督和管理;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考核评价工作。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承担各自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责任,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标准试行办法》,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和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构建有机衔接、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加强租赁、借贷和对外投资的专项管理。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提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梳理完善现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顶层设计,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办法和清查核实、产权登记、收入归集、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制度。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和完善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配套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资产清查登记、内部控制、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制度。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有效“进口”资产。

资产配置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的起点,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把资产配置的“入口关”。资产配置应根据本单位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资产功能与本单位职能相匹配是基本条件。不得分配与本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将资产配置管理功能嵌入预算管理流程,为预算编制提供准确、详细、动态的资产信息。以科学合理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为目标,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流程,逐步扩大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

资产配置标准是科学合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制定资产配置标准。明确各类资产的配置数量、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并根据价格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为预算编制提供科学依据。一般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特殊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根据财务状况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置;资产配置没有标准的,应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的原则,通过调整、租赁、购买等方式进行配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履行职责的需要、现有资产和财力状况。

13.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控,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资产的调剂机制。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十四、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使用管理,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制和资产使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资产使用管理的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充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优势,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占用或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机构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购买期货和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种投资基金和其他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债务清偿前使用国外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对外投资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16.加强对各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管,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租赁。必要时可通过评估或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租赁价格,以保证租赁和借贷过程的公平和透明。

17.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享有* * * *机制,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建立资产利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和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避免资产重复配置和闲置浪费。鼓励开展“公物仓”管理,对闲置资产和临时机构大型会议购置的资产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实行集中管理和转让。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履行审批程序,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估,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处置,防止暗箱操作。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

十九、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资产处置监管,建立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机制。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授权的资产处置事项,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的资产处置,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并向财政部门备案。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0.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培训疗养机构脱钩等重大专项改革中涉及单位转让、合并、改变隶属关系的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七、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入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和规范使用。

国有资产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收益征收和使用的规章制度,规范收支行为。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或者挪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二十二、中央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入的管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八、夯实基础,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供有效支撑。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专项工作和具体经济行为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资产清查核实,并做好账务处理。继续做好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掌握事业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和国有资产产权的基本情况。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推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公开。

二十四、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预算系统、决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对接,逐步实现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事项网上办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详细、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部门预算编制提供参考。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进行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对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资产管理事项、资产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管,强化内部控制和约束,积极建立与公安、国土、房产、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九、加强对政府办资产的研究,规范政府办资产的管理。

二十七研究探索将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进一步明确管理资产的范围,摸清底数,明确管理权责,逐步建立管理资产的登记、核算、统计、评估、考核等管理制度。

二十八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理的职能和责任,落实主体责任。探索建立托管资产存量和增量与政府债务管理相结合的机制,逐步建立覆盖各类国有资产的政府资产报告制度。

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附属企业的管理。

二十九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安排,以管资本为重点,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有条件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经营方式、经营状况和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推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按照建立覆盖所有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系的要求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时足额上缴国家。

十一、加强组织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

三十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进一步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充实工作队伍;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内部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避免多头管理和相互推诿的现象,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十三、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政策宣传、组织培训等方式搭建学习交流平台,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有效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部

2015 65438+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