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幼儿教育的规划这几年能改吗?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1。未来五年学前教育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样板,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幼儿园为中心、形式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的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健和教育服务。未来五年,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幼儿受教育率学前三年达到55%,学前一年达到80%;大中城市普及学前教育;全面提升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的科学育儿能力。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未来五年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规划。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儿童入学前三年的受教育率应达到90%;0-6岁孩子的家长和照顾者一般都是科学育儿指导。在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儿童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到50%,儿童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到80%。90% (0-6岁)儿童的家长和照顾者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尚未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儿童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到35%,儿童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到60%。0-6岁孩子的家长和照顾者,大部分都是经过科学育儿指导的。3.坚持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国家制定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幼儿教育发展,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市街道办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筹集资金,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乡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集资金,改善办园条件;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家庭幼儿教育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维护幼儿园的公共秩序、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教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4.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行政规章制度、重要规章制度,规划幼儿教育发展并组织实施;承担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幼儿园收费标准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查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学前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科学育儿指导。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保健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幼儿园保健业务,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国务院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按照不以盈利为风险的原则,制定幼儿园(班)收费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提出本地区公办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和公示。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子女有机会接受幼儿教育。社会福利机构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对适龄儿童应当给予照顾,并减免相关费用。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城市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市改造和城市社区建设过程中,建设与常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多方资源安排。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或者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会同教育部门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相关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研究和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问题;城镇幼儿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保障幼儿教师的稳定及其合法权益。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保障幼儿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5.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协调,社区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健康发展。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保障学前教育投入,全面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不得以改制为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经售出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的改造必须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批。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应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7.积极鼓励和倡导各种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保育教育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确保办园方向正确。8.加强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以将企事业单位资产整体无偿划转,交由当地教育部门统一管理;要通过实行联合办园、合同制、国有民营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率和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保教质量不下降,保障广大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整体素质。9.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资质,颁发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并定期审核。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注册手续的幼儿园发放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办幼儿园。应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10.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为由收取费用,不得收取赞助费和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教学费用。11.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则》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渗透到学前教育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心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12.幼儿园应当建立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的机制。要鼓励教师立足教学实践,开展日常教研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学研究的管理和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反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13.幼儿园应该与家庭和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为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儿童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加强示范幼儿园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进示范幼儿园建设。要在城乡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正确、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社会声誉好的幼儿园作为示范幼儿园。15.要充分发挥示范幼儿园在落实幼儿教育法律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研、培训教师、指导家庭和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和辐射作用。示范幼儿园要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和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省、地、县、乡四级示范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16.示范幼儿园得到省级和地市级教育部门的认可。省级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示范幼儿园标准,定期对示范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验证,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促进本地区幼儿教育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提高。复习活动要简单节俭,不干扰地方政府和幼儿园的正常工作。17.提高幼儿师范院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幼儿教育发展的需要,确定招生规模;要根据学前教育改革的实际,及时调整专业、课程和教学内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参与幼儿园教育实践。18.制定幼儿教师培训计划,加强幼儿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幼儿教师的培训要纳入地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计划。19.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素质和水平。20.认清事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地位和待遇。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先进评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2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幼儿教育的认识,加强对幼儿教育的领导,将幼儿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幼儿教育科学研究,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共同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把幼儿教育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学前教育。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增加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幼儿教育财政资金应当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行,保障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保障示范幼儿园建设和教师培训正常运行,支持和发展农村和贫困地区幼儿教育。幼儿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也应当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23 .确保幼儿教育管理在各级落实到位。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稳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管理,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本乡(镇)幼儿教育的指导作用。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保育和教育的业务指导。2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公用事业费(如煤、水、电、暖、租等。)的幼儿园(班)按中小学标准收取,新建、改建、扩建,相关费用按照中小学建设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减免。25 .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导与被督导相结合。国务院教育部门要制定《幼儿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幼儿教育督导评估地方标准,将幼儿教育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融资、幼儿教师待遇等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范围,积极开展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专项督导检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