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
2.1.1.2根据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国家结核病实验室工作,参与国家相关技术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2.1.1.3制定并执行结核病细菌学检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2.1.1.4建立可行的全国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核病实验室工作。
2.1.1.5除常规分枝杆菌检查项目外,承担结核病诊断其他新技术、新方法的实施和基础研究,承担分枝杆菌菌种的最终鉴定。
2.1.1.6开展相关应用研究。
2.1.1.7培训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
2.1.1.8接受跨国参考实验室的技术指导。
2.1.1.9收集、分析和反馈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质控数据。
2.1.2省级结核病参考实验室2.1.2.1负责省级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2.1.2.2开展结核病实验室的培训和督导工作,为全省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持,接受国家结核病参考实验室的技术指导。
2.1.2.3按照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组织实施全省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
2.1.2.4对本省各级结核病实验室使用的耗材和试剂进行质量评估和审批,为本省实验室提供抗酸染色试剂和培养基。
2.1.2.5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规程开展涂片镜检、分离培养、药敏测定和分离菌株的初步鉴定,有条件的省级参考实验室可建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分支杆菌库。
2.1.2.6开展相关科研活动和应用研究。
2.1.2.7收集、分析、反馈全省结核病实验室质控数据,并按有关规定向国家结核病参考实验室上报各类表格和资料。
2.1.3地方(市)结核病实验室2.1.3.1制定地方(市)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计划。
2.1.3.2组织本地(市)痰涂片镜检盲检和现场评价,并按要求将结果上报省级参考实验室。?
2.1.3.3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规程开展痰涂片镜检,有条件的地(市)可在省级资料室的批准和指导下开展分离培养和药敏测定。
2.1.3.4为县(区)实验室和乡镇卫生院痰检点提供技术支持,统一提供实验室试剂和耗材。
2.1.3.5培训所辖县(区)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
2.1.3.6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本地区结核病实验室的质量保证数据。
2.1.4县(区)级结核病实验室2.1.4.1制定县(区)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计划。
2.1.4.2在地(市)实验室组织下,进行痰涂片盲法复检。
2.1.4.3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化操作规程开展常规痰涂片镜检,有能力、有资质的实验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分枝杆菌培养。
2.1.4.4为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的痰检工作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
2.2乡镇痰检点
2.2.1进行痰涂片镜检,按要求送痰涂片复检。
2.2.2接受上级实验室的培训、现场监督和技术指导。
2.3医疗机构实验室
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结核病实验室细菌学检查和分支杆菌培养,并接受本地区和上级结核病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相应的结核病实验室检查。结核病的实验室检查主要包括:涂片抗酸染色显微镜检查、分支杆菌分离培养、分支杆菌药敏试验、分支杆菌菌种鉴定、分支杆菌基因分型、真菌学和核酸扩增检测。结核病实验室必须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操作规程开展相应的实验室检查。
涂片染色的镜检方法:推荐泽赫尔-尼尔森染色或金胺O荧光染色。
分枝杆菌分离培养检查是诊断结核病的可靠方法,也是获得纯培养物进行菌株鉴定、药敏试验等生物学研究的基础。推荐使用罗氏培养基的简单方法进行培养。当使用快速分枝杆菌培养仪器(MIGT、BacT/Alert、ESP)进行快速分枝杆菌培养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系统手册中给出的方法对接种前的样本进行去污处理。当系统在孵育试验中报告阳性时,必须先对相应标本的培养液进行抗酸染色显微镜检查,发现抗酸细菌后才能出具阳性报告。
分枝杆菌药敏试验对合理选择药物、合理用药剂量和防治耐药患者具有积极作用。我国在耐药性监测中采用比例法作为抗结核药物的敏感性试验方法。4.1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对实验室的操作程序、设备和耗材、痰标本采集、染色剂制备、涂片制备和染色、显微镜维护、显微镜检查、结果登记和报告、痰标本保存进行内部检查和监控。
4.2进行EQA、批检验、盲样复检和现场评价,确保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4.3结核病实验室检查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5.1实验室环境:根据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人感染病原微生物名录》的要求,结核分枝杆菌大量活菌操作必须在符合BSL-3的环境下进行;对于样品检测,包括涂片、显微镜观察、病原菌分离纯化、药敏试验、生化鉴定、免疫学实验、PCR核酸提取等初步检测活动,可在符合BSL-2的环境中进行。实验室使用的设施、设备和材料(包括防护屏障)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5.2实验操作: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人员进行实验室操作,实验人员严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操作规程进行所有实验室操作。
5.3菌种或样本的运输: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或样本时,应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进行包装、运输、操作、保存和管理。
5.4废物处置:对于医疗废物,为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医疗废物进行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