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指导意见
首先是规范团队组建。明确建设目标。《意见》明确,到2017年底,进驻企业的公安消防力量全部撤出,企业属于队伍建设范围的同时建立专职消防队;到2020年底,全省符合建队条件的大型企业全部建成专职消防队并达到建设标准,中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建立消防管理机构。明确团队建设的范围。《意见》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明确了核电厂、电厂、民用机场、油库、大型仓库等大型企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条件,解决了不同类型企业建队标准不明确的问题。明确团队建设标准。《意见》明确规定,大型石化企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的特种消防站标准执行,其他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和其他大型企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不低于一级、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执行。意见同时明确,企业可根据建设规模划分为支队、大队、中队,并规定了支队、大队、中队的划分标准。
二是规范管理培训。规范用工制度。《意见》明确,企业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员订立劳动合同,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保障队员合法权益,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内部岗位交流等方式,拓宽专职消防员离岗渠道。规范执勤战备。《意见》明确,企业专职消防队要实行24小时战备值班制度,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管理,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状态。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率应根据本单位火灾风险预警和灾害等级、规模,满足当日执勤战斗的匹配需要。规范业务培训。《意见》明确,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教育训练计划、灭火救援计划并进行演练。企业应每年分批组织专职消防员到当地公安消防中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不少于15天的现场轮训,组织新进专职消防员进行不少于30天的岗前培训。规范调度指挥。《意见》明确,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当纳入公安灭火救援指挥调度体系,灭火救援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动员和组织指挥,企业专职消防队之间应当建立区域联勤联动机制。
三是落实保障措施。落实经费保障。《意见》明确,企业应当将专职消防队建设经费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依法予以充分保障。高危行业企业要将专职消防队建设和消防装备购置纳入专项应急资金进行保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一线职工或者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实施全面保护。《意见》明确,企业应当依法为专职消防员办理社会保险,并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投保,每年组织专职消防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的队员,享受各种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税务机关对企业按规定购置合格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执行灭火、应急救援和训练任务的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在往返途中免收车辆通行费。企业专职消防队执行其他单位灭火救援任务的物资损失,每季度进行核定和补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意见》明确,安监部门要把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作为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将其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对已建或者未建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山东省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信用山东?,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布。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风险确定原则,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方式,适当降低有专职消防队企业的商业保险费率。同时,《意见》还明确了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推进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中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