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在司法行政系统实施警衔晋升培训的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军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警衔晋升培训的目的是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提高指挥管理能力,更好地履行职责。第三条在职人民警察由警司晋升为警督,警督晋升为警务处长,必须经过晋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第四条在职人民警察,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不得参加训练。第五条警衔晋升培训实行离职培训,培训时间为三个月。培训期间,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第六条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警务基本技能、劳动教养专业知识;警督晋升警督的培训内容为:政治理论、管理科学与领导科学、劳动教养管理理论。第七条警衔晋升培训应当统一组织、集中管理,坚持按需施教、学用一致、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第八条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实行考试制度。考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的方法。警务督察晋升为警务专员的考试由司法部政治司负责;警司晋升警督的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负责。第九条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培训机构进行政治表现和学业成绩鉴定,由司法部政治部颁发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合格证书;考试不合格者限期补考,补考不合格者要求重新参加培训。

警衔晋升培训结果和考核材料应记入本人档案。第十条警衔晋升培训经费应按现行财务制度申请专项经费,不足部分在劳动教养业务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拨付。第十一条警衔晋升培训由下列公安院校承办:

(1)中央劳动教养干部学院承担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警督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督培训;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警察学校承担本地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工作;

(3)经司法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干校和常设培训班,如地市级司法警察学校、劳教系统等,也可承担部分警督晋升警督的培训任务。第十二条司法部政治部主管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队伍的晋升培训工作,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编写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组织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负责组织司法部机关和部直属单位警督晋升警督和警督晋升警督的培训;组织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等。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负责本省、地(区、市)警司晋升为警务督察的培训,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向下属单位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审批培训机构的教学实施计划;检查培训工作,评估教学质量;管理下属干部警衔晋升培训档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