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应急蓄水库建在哪里?

_ _怀化市主城区应急水源大冲龙水库建设项目。它建在怀化市钟芳县芦阳镇五里村(原黄花树村)。建设规模为新建混凝土埋石重力坝,最大坝高45.5m,坝轴线长145m;新建输水涵洞长34m,灌溉涵洞长15m,放空冲砂孔长32.6m很长。新建导流洞1.688km,导流管道0.244km;新建防洪抢险道路0.642公里,新建水库管理处和防洪仓库;新建大坝安全监测和观测设施等。

各省政府出台了不同的相应管理办法,所以众说纷纭。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库容大于654.38+0万立方米小于654.38+0万立方米(不含本数)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库容大于654.38+0万立方米小于654.38+0万立方米(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个小(一)型水库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个小(二)型水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是所辖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六条对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小型水库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是周边移民安置线、征地线或者土地调整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的小型水库为检查水位线200米至500米的植被保护区;

(2)小型水库坝区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线10米至30米,主坝和副坝背水坡坡脚线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

第八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第九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或者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向小型水库倾倒垃圾或者渣土,筑坝堵塞或者侵占的;

(四)损坏、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五)在小型水库泄洪、泄洪通道下设置阻水障碍物或者种植植物;

(六)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危及小型水库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小型水库进行大坝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年度安全检查、除险加固,并为每个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技术负责人。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确定后,其名单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在市级或县级公共媒体上公布。

小型水库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如有变动,应及时调整相应人员,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备案。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小型水库巡查、工程维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修复水毁工程等日常工作。

尚未成立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聘用2至3名临时管理人员和1至2名临时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小(一)型和小(二)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定期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监测数据应及时整理分析,及时掌握小型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调度、水文观测和巡查记录。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所辖小型水库的防洪调度预案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预案、突发事件危害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应急保障、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起止,并附相关图表。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和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期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确保水情传递和警报以及水库管理单位与水库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的通讯畅通。

第十六条利用小型水库,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和有管辖权的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调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小型水库的运行。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汛期水位达到汛限水位时,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影响和损失。

小型水库出现险情时,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出现垮坝危险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预计垮坝淹没的区域进行预警,并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十八条国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需运行维护费、除险加固经费,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落实到位。其他小型水库由业主自行出资。

第十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地利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设备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但是,不得影响小型水库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方式转让小型水库经营权的,应当经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型水库的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职责不得以包代管的形式委托给承包方。

第二十条符合降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善后工作。

其他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降级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结果应当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