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朋友是空军地勤,机械师。他是技术干部吗?我可以参军吗?换工作会安排工作吗?
你看规定,可能是技术干部,也可能是行政干部。
不过,我可以给你这个参考。
以下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便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军官军衔是指区分军官军衔、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以及国家授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军官军衔按照军官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军衔高的军官应当高于军衔低的军官。当军衔高的军官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军衔高的军官就是上级。
第六条转入预备役的现役军官,应当冠以“预备役”字样。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并在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确定
第七条军官军衔分为下列三级和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2)大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初级军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军官军衔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⑴军事、政治和后勤军官:
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上尉和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人员:
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上尉和少尉。
把“专业技术”放在名次之前。
第三章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委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委副主席的军衔是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军衔是上将。
第十一条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划分军衔:
解放军总参谋长兼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郑达军区:将军兼中将;
副军区职务:中将和少将;
正式军事职位:中将少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专任教师:大校、少将;
副师长(旅长):上校、大校;
正团级(副旅级):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专职岗位:少校、中校;
副营长:上尉,少校;
连队职务: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军衔: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和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至少中将;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第四章首次授予现役军官军衔
第十三条军官军衔按照军官军衔授予。
第十四条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的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军队服役经历为依据。
第十五条首次担任军官职务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授予首次军衔:
(一)军事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授予少尉军衔;
大中专毕业生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
大学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可以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可以授予中尉军衔;
研究生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并可以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时,按照军官军衔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三)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担任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军衔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第十六条首次授予军官军衔,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1)将军、中将、少将、大校和上校应经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相当于军区级的其他单位首长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第五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晋升
第十七条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时限晋升:
(一)平时晋升军官军衔的期限:少尉晋升为中尉,大专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
上尉晋升为上尉,上尉晋升为少校,少校晋升为中校,中校晋升为上校,上校晋升为大校,各4年;
晋升大校以上军衔,以军官的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二)战时晋升军官军衔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制定。
军官在高等院校学习的时间,计入军衔晋级期间。
第十八条军官军衔一般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晋升。
第十九条军官军衔晋级期满,违反军队纪律,不符合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晋级条件的,暂缓晋级或者退出现役。
第二十条军官军衔因职务晋升低于新职务等级中的最低军衔的,应当提前晋升到新职务等级中的最低军衔。
第二十一条军官在战斗或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二十二条被任命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上将军衔。
第二十三条晋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军官职务,应当按照军官职务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军官军衔的晋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副师(旅)级军官晋升为大校,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上校,由人民解放军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相当于大军区的其他单位首长批准;
(三)副营级军官晋升少校、专业技术军官晋升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首长批准。
第六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四条军官因不胜任现职工作而调任较低职务,其职务等级高于新职务等级中的最高等级的,调整到新职务等级中的最高等级。调整职级的审批权限与原职级相同。
第二十五条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降低军衔。批准军衔降级的权限与批准该军衔首次授予的权限相同。
军官军衔的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六条军官军衔被降级的,其晋升军衔的期限按照被降级的军衔重新计算。
军官被降级后,错误已经改正,在战斗或者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晋升军衔的期限可以缩短。
第二十七条被撤销职务和军官身份的,应当撤销军官军衔。批准取消军官军衔的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被开除军籍的,撤销军衔。批准取消军衔的权力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力相同。
第二十八条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决定剥夺其军衔。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军官犯罪被剥夺军衔,服刑期满后需要在部队服役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二十九条军官军衔的肩章、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
第三十条军官佩戴的肩章、符号必须与其军衔相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士兵军衔制度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