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裁判员的职责是什么?

(1)总裁判在总会的领导下,全面领导和分配裁判工作。

(2)根据规则和竞赛规程的精神,解决竞赛中的有关问题,决定规则中没有详细规定或明文规定,但不能修改规则和规程的问题。

(3)总裁判长可随时干预比赛,以保证规则的实施,并有权对与比赛有关的各种异议进行裁决。

(4)当裁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进行最终裁决。当最终裁判的排名与计时员的分数不一致时,主裁判有权决定排名。

(5)对犯有严重错误或不称职的裁判,可适当处理,必要时可暂停其职务。

(6)根据我的观察或其他裁判的报告,我有权取消违规选手的比赛资格或入场资格。

(7)比赛前,检查场地和器材是否符合规定。如果使用自动计时装置,应指定专人检查自动计时装置是否准确可用。

(8)在每个项目和团体比赛开始时,总裁判长要用连续的短哨示意运动员脱去外衣;然后用长哨示意运动员站在各自的出发台,双脚与出发台前沿距离相同(仰泳和混合泳接力项目仰泳运动员应立即入水,当主裁判发出第二声长哨时,仰泳运动员应迅速游回终点准备出发);当所有运动员准备好出发时,裁判会用手通知发令员。如果发现运动员抢码零星,主裁判有权发出信号召回运动员。

(9)每项、每组的比赛结果由总裁判长签字,交由报告员、记录员公布。

(10)副裁判协助主裁判领导裁判工作。副裁判员和技术检查员可以与主裁判员轮流带领裁判员。(执行主裁判是执行主裁判在现场裁判工作中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