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的组织结构和职责

法律规定,民办机构必须设立决策机构,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形成有序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声誉,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在私立学校中,董事会或理事会是主要的决策机构形式。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校董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按照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运行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主任或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理事长。董事长、董事或董事长、董事名单应报审批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校长的任免;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查预算和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的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任免学校教职员工,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入学学生的类别、学习年限和学业成绩,向其颁发学历证书、毕业证书或者培训证书。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并经政府认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学生,可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的校长是学校管理和组织的实际承担者和负责人,承担校长的职责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率和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校长有权执行、拟定、任命人事,组织教学和科研活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以上信息由边肖中谷法律网整理编辑。